第八条 公司人事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工作需要配备压力容器管理人员;
(二)配合、指导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压力容器操作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 物资装备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的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
(三)负责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四)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 公司工程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督促工程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安装告知手续;
(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中压力容器的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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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等有关法令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压力容器的制度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三)负责编制并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参加本单位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负责本单位新压力容器的技术验收申报工作;
(四)负责年度定期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并按公司的指示进行相关工作;
(五)负责新增压力容器注册登记、闲置和报废压力容器使用证的注销申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六)定期向设备管理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及安全附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制定本单位事故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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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技术管理档案。做好检修、修理改造等有关技术资料的及时归档工作。
第三章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与安装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新增重大、关键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重大、关键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级别、品种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对其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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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等法规要求。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并要求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对进口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商品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7 号)、《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6月6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好进口压力容器的合约、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质量证明书、随机文件等有关资料,以及商检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监检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及时全部移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保证文件、资料的齐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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