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期限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4、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购买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情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
评析:此项交易未能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去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出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5、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没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是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再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此批谷物卖给了另一位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经售出。但该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是否该赔偿?为什么?
评析:我方不用赔偿。因为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这是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去效力。即使在源发盘的有效期内,源发盘者可以处理货物,喜欢卖给谁就卖给谁。 6、我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的发盘是“兹可供普通包装机100台,每台500美元CIF上海,6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评析: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而在本案中,我方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有效力,也就是合同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作的变更为准。
7、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评析: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这样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在市场行情上涨的情况下,我方应继续寻找买家,争取以较高的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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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出口企业根据美商询盘要求,发盘销售某项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美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才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已经上升,当即回电拒绝。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还有效成立。问,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
评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消暑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逾期接受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好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立即回电拒绝,应认为合同未成立。但如果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应认为合同有效成立。
9、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请纺织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