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

不到险。但在海运中,因美伊战争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评析: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原因是投保人投了交货不到险,只要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舶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抵原定目的地交货所造成的损失,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可以获得赔偿。

1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马来西亚,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轮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被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向马来西亚。这次造成的损失有,①800箱货被火烧毁。②500箱货被水浇湿。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轮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员工的工资。问,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评析:从损失性质看,①800箱货被火烧毁和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直接造成的损失。②500箱货被水浇湿、④拖轮费用和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员工的工资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第五部分(国际货款收付)

1、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给美国公司,第一次成交,客户坚持要以电汇付款,这样可以节约费用。考虑到双方的交情,我公司同意了客户的要求。第一笔贸易进行得很顺利,出口公司在完成装货后收到了提单,即给客户发传真,客户很快将货款汇给了出口公司。在以后的几笔交易中也规定以电汇付款,然而,客户在提货后,没有付款。而我公司追款,客户以种种理由应付,到最后,客户人去楼空。请问我公司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评析:我公司可以吸收下列经验教训,

第一、不能轻易接受以电汇付款,因为它属于商业信用,本案中采用该付块方式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

第二、在电汇结算方式下,在没有收到货款前,不要轻易寄物权单据。

2、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6年6月,以D/P支付方式付款。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以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收款。单证寄到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且市场行情看好,但是付款期限没有到。为了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烧,付款人又遇到其他债务问题破产倒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评析: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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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在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还没有到的情况下,将提货单据借给买方提货,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另外,假如说出口人在办理托运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之后可以先行向银行借单据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3、山东一家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客户签订一合同,出口大蒜。合同规定为货到付款方式,由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电汇至卖方指定的帐户。但货到后,日方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合提出了异议,同时表示货款不能立即支付。中方在比较被动的情况下降价处理。请分析卖方风险的负担。

评析:在货到付款这种支付方式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很大。因为货物到达后,买方对货物是接受的,买方再付款,假如因种种原因买方不接受,那货到了但是买方不付款,将给卖方带来很大的损失。比如,将货物运回需要损失来回的运费,还有,有可能市场行情下跌等等。

4、我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改为以见票后90天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以接受。请问新加坡商人提出的这项要求的出发点是什么?

评析:新加坡商人将即期付款交单改为远期付款交单的意图是推迟付款,以利于其资金周转。而他指定A银行代收,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得经济补偿。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但是在半案例中,我们可以推测新加坡商人与A银行之间有既定的融资关系,因而提出要通过A银行代收。

5、上海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请问上海公司最多可以装运多少公吨的货物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才不会遭到拒绝付款?为什么?

评析:上海公司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不会遭到拒绝付款的最多可以装运的数量是180000/180=1000公吨。理由是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否则就会遭到拒付。在本案例中,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即卖方可以交货900——1100公吨,但是由于买方在开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没有相应规定10%或更大的机动幅度范围,所以我方最多可以装运1000公吨货物。

6、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然接到外资银行的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是可以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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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我方应按照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5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7、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照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同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合,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

评析:不可以。理由是根据《UCP5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这是一种纯单据业务,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或服务。开证行、议付行均只根据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在本案例中,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而且单据是合格的,所以作为开证行不能拒绝向议付行偿付。

8、某出口公司在5月4日将全部货物装船,并取得5月4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因业务比较忙,该出口公司直到5月30日才到银行议付,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付款,请问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

评析:有道理的。理由是除特殊规定有效期外,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以后提交的单据。

9、我某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照合同规定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请问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评析:付款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在本案例中,信用证的汇票条款中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作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

10、A与B公司共同对外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是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请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评析:A和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UCP500》规定,唯有开证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能转让,否则不能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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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各出50%,但是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合为由拒绝付款。

11、我方某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请中国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请问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对于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保兑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本案是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宗业务。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公司在信用蒸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12、买卖双方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是以卖方先期提供一份金额为10%的备用信用证。卖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开出了了备用信用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市场行情变化,卖方拒绝向买方交货。于是买方根据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请问买方能否获得银行的付款?

评析:能获得买方的付款。理由是在备用信用证下,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也是第一性的。只要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签发并提示申请人的违约声明以及在远期付款情况下签发并提示汇票,开证行先承兑后,到期付款。

13、我某出口公司与美国进口公司有多年的贸易往来,2006年3月双方签订钢材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于装运月份前3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规定50%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50%即期付款交单(D/P)。请问这样的支付条款是否妥当?

评析:不妥当。理由是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必须在合同和信用证上注明100%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于买方付完全部发票金额后交单。如买方不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必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

14、某年7月,中国A公司同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方业务员主张用人民币计价,而德方公司代表主张用美元作为中介货币,付款时他把德国马克换算为美元付给中方公司,并称这样对双方都有利。最后我方业务员接受了。结果,到德国公司向中方公司付款时,德国马克美元大幅度升值,造成中国A公司少收了100多万元。请谈谈应吸取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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