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

同了,因当时河流被封锁,只能绕道而行,比规定的时间晚了几小时,属于以外事故,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12、我方以CFR条件出口一批水泥,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间为4月15日之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到星期日休息,我方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全部烧毁。问货物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评析,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13、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给英国,对外报价每吨2500英镑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我方于10月16日收到买方装运通知,为了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请问:

(1)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评析,(1)货物损失由我公司承担,因为FOB价格术语的风险是越过船舷发生转移,现在货物还没有装船,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所以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2)我方做法不当之处有,我方不应该选择FOB价格术语,而应选择FCA价格术语成交。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价格术语,比采用FOB价格术语成交具有以下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但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所以,本案应FCA术语成交比较好。 14、交易双方在签定合同时使用了CIF价格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途中遇到海难,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到达目的地。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

评析,有道理,本案中合同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合同,理由是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照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装运但是无须保证按时到货。在本案中,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就已经改变了CIF合同的性质。

15、我某公司按照CIP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先经海洋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是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求承担保险费和运费,而且是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费,应该是全程运输费用。

9

16、我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但是运输中由于天气原因延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请问此项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评析,损失应该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17、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小麦1000公吨,小麦都是混装的。这1000公吨中有400公吨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给乙公司400公吨。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0公吨被冲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0公吨小麦已在运输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请问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评析,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责任。本案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合同是按照CFR贸易术语订立的。CFR价格术语的风险越过船舷发生转移,货物在运输中遭受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但是在本案中,1000公吨小麦是混装的,在到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给乙公司400公吨,由此可见,在运输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乙公司的4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它不具备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但是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航行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18、我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6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评析,该公司的行为是合理的。理由是DES条件成交,合同是属于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这里,于是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 第三部分(国际货物运输)

1、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口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问,该船公司对该批茶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该承担责任。本案例中,提单已写明,承运的货物是茶叶,承运人对货物的安装、堆放、保管、卸装、交货等环节,负有谨慎

10

处理的责任,而茶叶这种商品极易变味,这是普通常识,作为承运人对这一点必须是了解的。既然船公司忽视了这一点,将茶叶与有臭味的生牛皮混装在一起,引起茶叶有异味,这是由于承运人未做到谨慎处理,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因此,船方应该赔偿损失。

2、船公司在5月18日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但在6月3日在该提单上又加注6月3日装船,船名为“珍珠号”,并签名。假设信用证规定该批货物应于6月10日之前装船,并应提交“已装船提单”,问,上述提单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评析,上述提单是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的。理由,在装船以后,由于承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注明船名及装船日期并签名证实,备运提单也就成为已装船提单。

3、某年1月18日,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一批参加巴拿马国际博览会展品出口运输,并向其提交了一份出口货物托运单。1月22日,B公司签发了一份多式联运提单,提单载明,海运船舶为驶往巴拿马的定期班轮,货物由汽车运往中国香港装上轮船,中途曾被卸下,由他船转运至巴拿马。当货物到达巴拿马时,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未能参展。这样,A公司指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B公司擅自转船,导致错过参展日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问,B公司是否应该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B公司应该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国际多式联运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本案中,B公司擅自将承运人的货物转船运输是导致货物延期运抵的根本原因,而B公司不能证明有转船的必要,因此应该承担不合理转船造成货物延误的责任。 4、有一加拿大商人欲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购我某企业的商品。 合同规定,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问,“12月装船”这一条件是否可以接受?

评析:“12月装船”这一条件不可以接受。理由,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东岸,属于季节性封冻港口,因此,在12月装船不可以接受。

5、马来西亚某进口公司从中国进口茶叶1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公吨,分10批交货。”中国公司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买方收到第五批交的货物时,发现茶叶品质有霉变。于是,买方提出以后各批都应撤销。请问,买方有无该项权利?

评析,买方没有该项权利。因为一个分批交货合同,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第五批茶叶确实有品质不符,买方可以就这一批提出索赔,但是没有主张撤销以后各批交货的权利。

6、有一批货物共100箱,由广州装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5箱欠交,②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③4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缺。试分析上述三种情况

11

中,哪些应属船方或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评析:①5箱欠交由船方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数量为100箱,到港后发现少了5箱,说明承运人在运输中管理货物出现了过失,所以应承担责任。②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损失50%,由船方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装货时表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无损坏,到港后发现包装严重破损,说明承运人在运输中管理货物出现了过失,所以应承担责任。③4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缺,船方不承担责任。

7、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号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号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评析: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绝付款。因为根据《UCP500》第40条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运输路线运输的,即使运输单据注明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号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号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均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是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提单,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合为由拒绝付款。

8、某公司以CIF马赛条件成交一批冻品,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和议付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于是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以装船提单并于当日向银行议付。经过议付行审核无误,即送开证行索偿。不料此船于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冻机于11月4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而耽误了大概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货物到马赛时已经超过圣诞节。客护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合,同时以货物不适当地迟交影响市场为由,要求赔偿30万元。请问, (1)什么叫做预借提单? (2)本案例中银行是否付款? (3)卖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1)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托运人为了及时结汇而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的出现是因为信用证或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已到,托运人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因为船期延误,货物还没有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为了及时结汇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这种做法既违约又违法,因为隐瞒了迟期交货的责任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这一原则,通常被称为欺诈。一旦使第三者蒙受损害,签发预借提单的船公司或承运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签发预借提单比签发倒签提单的风险大,因为货物还没

12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