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

第十一部分(索赔)

1、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评析、我方不用赔偿。理由,1、索赔的证据不足,当时购买的是布匹,而应该拿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布匹的检验证书,不是拿已经制成的衣服作依据。2、索赔的时间超出索赔期限。本案例中,在收到货物之后的数月后,这不是合理时间。

2、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1000公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公吨300美元,共30000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约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公吨250美元。问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案例中,买方可以主张何种权利?②若买方索赔,其提出的索赔要求可包括哪些损失?

3、中国A公司向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某种工业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若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应该在货到目的港后的30天内提出索赔。另外,合同中还有货到目的港后12个月内品质保证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遂于货到目的港后的第45天书面通知德国B公司,提出索赔请求。问,买方是否可以在活到目的港后超过30天但在品质保证期内向卖方索赔?

第十二部分(仲裁)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订立了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对方法院发来了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问,我公司是否应该去参加应诉? 2、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 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第十三部分(国际贸易纠纷的预防和处理)P211

1、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近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受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检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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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

评析、(1)应当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2)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他就要在目的港如数交足。

(3)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短少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但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2、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0千克,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但是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买方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在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评析、按照本例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各方都应各付其责。卖方应对10%的茶叶负责,而买方应对因延迟15天提货而用去的额外费用负责。因为,

(1)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这是买方的违约行为。但是,买方在10月1日已付清货款,也拿了有效的提单,这10000千克茶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但在买方尚未提走货物之前,该批茶叶继续放在卖方仓库,那么这批茶叶仍然在卖方占有之下,因此卖方对该批茶叶负与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公约》第85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美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已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偿还他所付的合理费用为止。”按本案例的情况,应属于《公约》所讲的“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的情况,因此卖方有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由于卖方对货物未尽保全和防止损失之责,买方对一串味的茶叶有要求赔偿损害的权利。 (2)但是,买方延迟15天收取货物,这是买方违反合同行为。因此,15天的仓租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其他额外支出,也理应由买方负责。因此,卖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总之,在本案例中,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各有各的帐,应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

3、有一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值150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卖方虽多方催促对方派车,但直至6月7日均未见对方派车接受货物。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8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已新买方,得价只有100000美元。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可有何种权利?为什么?

评析、按照产地交货的合同,双方应在约定的产地和合同规定的时间交接货物,本例的买方显然违反了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买方延迟收取货物时,卖方是不得任意另行再售该批货物的 ,但在本案例中,由于买卖的标的是鲜活商品,如果买方过迟收取货物,该批货物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对属于这种特殊情况,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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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和贸易惯例中,为了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又允许当事人享有再售权。因此,在本案例中的卖方,在买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收获时间,并在一再催促派车的一段合理时间后,为了防止荔枝腐烂变质而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是完全合理的。所以由此而造成的差价损失和一切额外费用支出,理应由买方负责。

4、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评析、按照本案例的情况,买方没有这种权利。因为,(1)该合同是一份分批交货的合同,虽然卖方第五次交货违反了合同,但并不影响以后各批次交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惯例的规定,一个分批交货的合同,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某一批交货的合同有违约,但对其他个批交货的合同,并不发生连带影响,除非全部货物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关系。事实上各批大米是可以分开的,并没有相互的关系。因此,卖方第五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不能单方面取消以后各批交货的合同。

(2)卖方第五批货,因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该批货物的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该批合同。本案例卖方在第五批交货的情况,适合《公约》的有关规定,因此买方仅对第五批货物有上述权利。

5、P149商订立一份大豆出口合同,订约后由于该年我国出现巨大洪水涝灾,致使大豆严重减产,出口货源的采集遇到了困难,纵使努力收集,也难以按期履约。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能否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外商免除交货责任?

评析、我方不能要求外商免除交货责任,但可延期交货。这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如造成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供证明,是可以免除交货或延期交货的。但只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程度是全局性的或根本性的,以致采购不到出口货物导致无力履约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免责要求方可成立。就本案例而言,虽然我国发生了自然灾害,但其影响程度并非是根本性的,其影响亦未到达全局的程度,只是采集遇到了困难,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公约》也规定,“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由此可见,我方可延期交货而不负担赔偿责任。

6、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评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约,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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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7、某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在索赔期限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方法院将如何判决?

评析、美国法院可能判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为罚金,并宣布对合同规定的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规定不承认。原因是,(1)美国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而英美法系把违约金严格地区分为“罚金”和 “预约赔偿金”。认为前者是无效的,不可强制执行,后者是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至于二者之间怎样区分,要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而定。如果当事人的意图是要惩戒或预防违约的发生,则违约金就是“罚金”,如果当事人是为减少将来计算违约损害的麻烦而规定的,即属于“预约赔偿金”。(2)就本案例而言,由于合同只简单订明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易让人理解为这是为了预防违约而制定的。另外,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额较高,超出合同价款的一半,也易让人理解为这笔违约金具有惩戒性质,即为“罚金”。如果我方公司不能提供自己因卖方延迟交货而遭受损失与这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大体一致的充足证明,法院就会因其过高而将此违约金判定为“罚金”而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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