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

引渡不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给予引渡完全取决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引渡条约使国家间引渡罪犯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国家的事情,对于赖昌兴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而且被要求引渡国享有庇护权。所谓庇护权,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的外国人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不过,日本的一些学者却认为:“庇护全部是国家的权利,而是从保护人权出发的个人权利,国家对他有相应的庇护义务,这是我国的主要观点。”⑷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另外,在引渡赖昌星时还会遇到的问题就是“死刑不引渡”。

“死刑不引渡”规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已经得到广泛承认的规则。按照这条规则,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判处死刑时,就可以拒绝引渡的请求。众所周知。加拿大是比较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而我国对于死刑废除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是对其持否定态度。根据《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3条明确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没有得到或不会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应当拒绝引渡。最低限度保障主要包括的就是获得法律帮助权、不自证其罪权(或沉默权)、辩护权、申诉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等。⑸

我国在参与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中一直避免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也坚持不松动的立场。这主要有以下两点担心和顾虑:其一,担心在国际刑事合作中,使得犯有经济犯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潜逃国外的中国公民以此为依据,而逃脱处罚;被请求国也会据此而拒绝中国的引渡请求;其二,担心会动摇国内关于制定死刑的理论基础,甚至造成死刑的废除,从而使国内的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上升。我国在赖昌星案的做法实际上是变通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即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间进行引渡时,请求国做出对被引渡者不予执行死刑的承诺保证。外交照会毕竟是一种正式的政治承诺。虽然在法理上没有争议,但在实践中却破坏了法制统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每一个案都如此处理也不现实,从长远看,还会削弱我国外交承诺的信誉。

但是我国不应该再回避“死刑不引渡原则”了,是否可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实施“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制度,即专门建立一个执行“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保证”的机制相当重要。对内可以从立法上解决法制统一问题,对外可以显示我国对承诺的切实履行。此外,解决好“死刑不引渡”问题,我国也更容易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有了引渡条约,将罪犯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也就更为容易和便捷了。

(三)政治避难

政治避难,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国请求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后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的行为。享受庇护的外国人,通称“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驱逐。政治避难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待遇,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其个人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避难一词原指由于种族、宗教、参加特定社会团体、政治思想等原因,在本国受到迫害或出现了遭受迫害的明显的可能性而逃到国外,不指望本国政府给予保护,不愿意回到本国而言。因上述理由均与政治联系在一起,所以便称为政治避难。

一个国家对于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给予法律保护,国际法上称之为“庇护”。一个国家给予某人以庇护,是以不将其引渡给另一国家为前提的。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各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一般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条款。

在国际法上,准许政治避难和拒绝引渡,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这只限于政治犯,而不能允许一般刑事罪犯避难。

那么赖昌星是否符合政治避难的条件呢?

赖昌星担心在中国被提控的理由,不是政治、种族或宗教问题,而是其经济犯罪活动。加拿大法庭认为虽然自己没有评判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权力,因为两国法律制度的根本差异,在某些方面进行比较是毫无意义的。但也认为本案是判断申请人是否是公约难民,所以程序需要分析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法庭采信了加拿大的观点。另外法庭得出结论是:中国司法制度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改进,中国司法制度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不公正的审判,因而不存在所谓的“迫害”。

回答者: 1634721230 | 三级 | 2011-1-19 21:07

就难民问题联合国有专门的难民署负责管理,世界上有16个国家愿意接受难民,美国是接受难民最多的,30年来就接受了250万难民,英国,德国比较少,法国是很少很少了(去年还因为遣送了一些吉普赛尔人,在国际上受到了严重谴责) 美国每年接受难民数是世界第一的,伊拉克的,阿富汗的,柬埔寨啊,中国的,,,被丈夫虐待的,国家太贫困的,因为信仰不同宗教被人歧视的,,,都可以申请去美国避难。大多数中国都以躲避计划生育为理由去美国(国外认为结扎手术和太监一回事- -)

接受难民是没有任何利润的,只是增大负担,而且大部分难民都有犯罪前科,而且本身没怎么接受教育也很难找工作,政府必须花费很多金钱来安置他们。之所以美国愿意接受他们是出于人道主义,毕竟美国早先也是由各国被流放的人民联合起来建立的,他们看见落难的人本能就想救他们一把,毕竟谁都穷过=。=

回答者: duanran | 五级 | 2011-1-20 01:42

难民是逃离本国、失去或不愿接受本国保护的人。 难民自古就有,但至今仍没有一个普遍接受而又能准确实施的定义。难民问题在战后长期困扰国际社会,但又一直得不到公正、合理、有效的解决;其原因就在于难民问题的人道性和政治性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而人道和政治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

19世纪末,“难民”作为一个特别范畴出现在美国的移民政策中。当时由于“西进运动”结束,美国不再大量需要劳动力,开始采取限制移民的政策。国会在制订一系列旨在限制移民的措施时,特别准许“难民”入美。根据规定,“难民”是指“躲避因政治或宗教原因而遭到迫害或惩罚的人”。 这一规定的主要受益者是来自东欧的犹太人以及后来来自土耳其的亚美尼亚人。但从1893年开始,美国对虽然符合难民定义但倡导社会主义或无政府主义的外籍人士即逃避欧洲政治迫害的激进人士的入美进行严格限制。因此,美国的“难民”概念在产生后也受到了政治上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通过“难民”概念的演变可以看出,“难民”从其一出现,就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一方面,难民是由其产生国的政治状况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其它国家对难民的接纳与否也取决于其政治考虑即意识形态上的好恶以及与难民产生国的关系。

2001年7月至9月,共有18800多名来自阿富汗、索马里和伊拉克等地的公民向英国政府提交了要求避难的申请。据联合国难民署统计,欧洲的非法移民多达300万人,每年有30至50万偷渡客登陆欧洲。英国的一个非政府组织“英国移民观察”经过调查发现,每年有5至6万人的政治庇护申请被英国政府拒绝,但被遣返的只有1.15万人。此外,每年还有2.5万名非法移民入境后没被发现,3.5万人逾期居留。英国在野的保守党多次批评政府“对于虚假和伪造身份的难民过于心慈手软”,认为这样做不仅造成了太多的社会问题,而且客观上鼓励了各国的难民冒着生命危险涌向英国。

最佳答案 难民,因某种不可抗的原因(如战争、天灾等)而被迫迁移居住地甚至是国籍的人。各国对于难民问题的处理方法虽不尽相同,但大多时候,会采取“原居地遣返”或给予“政治庇护”。

根据1951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的规定,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一些区域性的公约在联合国上述公约的基础上,也对难民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细化。例如《关于非洲难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规定:“难民一词亦适用于由于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出现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离开自己的习惯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寻求避难的任何人。”

国际法确立的对难民的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不推回”原则和“国际团结合作原则”。前者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

胁的领土边界;后者要求,世界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的产生的根源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

难民身份的认定 当人到达一个国家,就可以向该国管理部门递交难民申请。

例如:在法国,名为OFPRA的机构处理难民的申请。这个机构由法国外交部监管,

而不受法国内政部(负责安全的部门)的管理。

(节选)

1、非法移民和难民问题矛盾突出,紧缩庇护政策后果难以预料

2002年,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领导人遇到的最为令人困扰的问题之一就是非法移民和难民庇护问题。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经济发达程度两极分化形成的差别产生了大规模的移民,一些躲避战火和惧怕迫害而逃离本国的人也加入了获得更好的工作、与亲人团聚等原因而出国的人流,移民和难民共同汇集成世界范围内的人口迁移和流动。据估算,20世纪末有1.5亿人口生活在出生国之外的地区,约占世界总人口的2.5%,其中约有10%为难民。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订了明确的移民法规和相关政策,基本都将移民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为家庭、亲属团聚型;第二种为就业、教育及投资型;第三种称之为人道主义移民,绝大多数国家都将符合接收条件、拟作“永久性解决”的难民列于此类项下。但在现实社会中,三类移民之间的界线十分容易混淆,入境前的界定更加困难。三种类型的移民相比较,在现代国家的主权面前,第三类移民似乎比前两类移民更具有特殊性。对前两类移民,主权国家可以直接做出接纳或拒绝的选择而不必对后果有任何担心。而人道主义移民受到《难民公约》等国际法的特别保护,各国政府则不能强制将他们遣送回原籍国或居住地。这一特殊性也越来越多地被前两类移民所借用。发达国家和相对比邻国繁荣的国家在不断增加的移民压力面前采取了严厉的移民管制措施,无法实现自己目的的移民经常采取非法的手段来进入目的国。一些人纷纷试图通过人道主义移民的庇护渠道获取合法居留的身份,公正、有效地区分“寻求安全”的难民和“寻求经济利益”移民成为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越来越多的人因为经济原因寻求庇护,对各国的难民政策也形成了挑战。英国内政部发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1年7月至9月,共有18800多名来自阿富汗、索马里和伊拉克等地的公民向英国政府提交了要求避难的申请。据联合国难民署统计,欧洲的非法移民多达300万人,每年有30至50万偷渡客登陆欧洲。英国的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