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制度汇编20160218

5、供应后剩余的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6、隔夜、隔餐的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7、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的面制品)必须实行留样,留样食

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0~10℃)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留样容器上应有标记留样时间的标签。

8、学校食堂向校外(包括分校)供应盒饭的,其卫生要求必须符合《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四、食具清洗消毒卫生制度

1、洗刷食具的洗涤池必须专池专用,不得用于洗涤其他食品和物品。

2、食具洗涤消毒要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清洗后的食具应无食物残留、无油渍,表面光洁。

3、食具消毒应达到规定的温度或药物浓度及时间。煮沸、蒸汽消毒应保持温度100°C,作用10分钟。煮沸消毒时餐具、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沸水中。采用自动洗碗机消毒的,水温控制在85°C,冲洗消毒时间在40秒以上。

4、消毒后的食具要及时放入保洁柜保洁待用,防止再次污染。

5、保洁柜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保洁柜内不得有杂物,更不得出现苍蝇和蟑螂。

6、洗涤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做到地面、台面、地沟、洗涤池无油污、无积水、无异味,地面保持干燥。

7、洗涤消毒场所要保持防鼠、防蝇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灭蟑,并有专人负责。

十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1、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供餐单位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须经当地教育、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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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供餐单位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的内容应包括:(1)与食品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2)食品卫生管理相关知识;(3)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要求;(4)常见的食物污染及其预防控制知识;(5)食物中毒及常见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6)膳食营养知识;(7)食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3、新上岗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应不小于128学时。

4、已上岗的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还需进行强化培训。原则上管理人员每3年进行1次强化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从业人员每2年进行1次强化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

十六、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供餐单位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在生产加工食品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头发须放置帽内。要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头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上岗前和便后须用肥皂及流水清洗手部。 4、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5、从业人员每日应主动向管理人员报告自己的身体状况;管理人员也应每日询问、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6、凡患有腹泻、呕吐、咽喉肿痛、咳嗽、发热、手外伤、皮肤脓肿或其他皮肤病者,均应暂调离食品加工工作岗位,待病情好转,经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7、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得吸烟。

十七、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1、学校食堂在食品加工、供应过程中或用餐者在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或有变质可疑时应立即撤收,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2、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要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及其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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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时,要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学校要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将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十八、学校小卖部卫生制度

1、学校小卖部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2、学校小卖部必须做好室内外清洁工作,确保垃圾袋装化。

3、学校小卖部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健康证、培训证),并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4、学校小卖部出售食品必须保证新鲜,不得供应“三无产品”及无包装食品。 5、有包装食品必须有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九、学生饮用水卫生制度

1、学校应向师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2、应有专人负责师生供水工作,且负责供水的专人应符合学校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3、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有专人负责水箱的清洗、消毒工作。学生饮用水必须煮沸。

4、保暖桶按人数300﹕1设置,各层教学楼均应放置盛水桶,上下午个冲水一次,保证开水足量。

5、保温桶内每天应倒尽隔夜水,清洗后再加开水。夏天可供应隔夜冷却的冷开水。 6、保暖桶要加锁,以确保师生的饮水安全。 7、热水系统供应热水要有防护措施,以免烫伤学生。 8、热水系统供应热水要定期清洗,化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9、教室净水器供水每年要定期进行清洗、化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10、饮水装置维护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许可证及其报批资料、水质检验报告等资料应建档保存,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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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求制度

(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6、违反有关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求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求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3、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4、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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