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滨海资源高效生态利用区 (一)范围
该区位于市域北部沿海地区,总面积为991.74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20%。
(二)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该区大部分是盐田和滩涂资源,土地利用效率较为低下。区内应遵循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以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为目标,加快构建高效生态产业体系,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和竞争优势,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生态利用。
第六章 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 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一、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保护耕地。按照不占或少占的原则,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建设项目选址应加强用地评价和多方案比较论证,必须把是否占用耕地作为评选方案的主要因素,如必须占用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同时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分别控制在4647公顷(6.97万亩)和1.25万公顷(18.80万亩)以内。 二、合理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
保护农用地现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要因地制宜,尽量选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市场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
三、加大灾毁耕地复耕力度
积极开展耕地抗灾能力建设,降低自然灾害对耕地的危害程度,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加强耕地灾毁情况的监测,对灾毁耕地及时复耕。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一、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与质量建设
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优先将集中连片、排灌条件良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完善的粮棉油、蔬菜、优势产业带等高产田和具备改造潜力的中产田划为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思路,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财政补贴,提高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和经济调控手段,提高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门槛。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高产农田建设,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到2020年,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69.10万公顷(1036.46万亩)。 二、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管理制度
严禁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律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因选址特殊,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补划基本农田,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节 规模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一、集中连片与零星保护耕地相结合
针对每个区域不同的经济水平、耕地状况、生态环境等因素,将全市的耕地进行集中统筹,划分为潍西南丘陵耕地重点保护区、山前环状平原耕地重点保护区和潍北滨海平原耕地重点保护区三个区,实行集中连片保护。同时,将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零星耕地和一些闲置的农地集中,通过提高这些零散耕地的质量,可以适当地作为基本农田来进行保护。
二、积极推进农用地和耕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合理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农用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用地的生产效率,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三、发挥基本农田的隔离作用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能擅自占用,可以在城市组团之间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
来隔离各组团城市,防止城市无序扩张。 第四节 合理利用农用地
一、加强园地管理,提高园地效率
根据土壤气候条件,重点发展苹果、梨等优质果树种植,适度扩大园地面积,建设优质果园,将优质果园按照基本农田质量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各类园地面积分别达到9.21万公顷(138.16万亩)和9.22万公顷(138.31万亩)。 二、严格保护林地,维护生态平衡
发展林地,建立农田防护林和生态林林业用地体系,加强对林地占用管理,特别是严格控制对南部山区和生态保护区林地的占用,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加强对低效林地的改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在北部沿海重盐碱地区,发展抗盐碱树种为主的防护林。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林地面积分别达到10.93万公顷(164.00万亩)和11.15万公顷(167.22万亩)。 三、保护牧草地,合理安排水产养殖、畜牧用地
全市牧草地主要分布在寒亭区、寿光市北部沿海地区,具有重要的生态作用,应加以保护。同时,可以引进耐盐抗盐草种,来改善沿海北部的生态环境。到2010年和2020年牧草地面积保持在383公顷(5745亩)和335公顷(5025亩)。
充分利用北部沿海地区的滩涂和海洋资源,通过开展海产养殖,主要是养虾、养鱼,促进滨海水产业的发展。
结合全市实际,引导新建畜禽场,利用废弃地和南部山区的未利用地发展畜禽养殖,鼓励和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七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统筹管理建设用地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规模,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防止超标准用地和浪费土地。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预审论证,项目选址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先采用占地少特别是占用耕地少的选址方案。到2010年和2020年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29.48万公顷(442.2万亩)和30.43万公顷(456.45万亩)。
二、统一城乡建设用地管控
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监管体系,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挖潜机制,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到201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14万公顷(272.06万亩),其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6.58万公顷(98.77万亩),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133平方米;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75万公顷(281.2万亩),其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7.57万公顷(113.60万亩),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129平方米。 三、盘活城镇闲置低效土地
加大对全市城镇闲置低效土地的挖潜利用。采取限期开工、收取闲置费、依法收回等措施盘活存量土地。各县(市、区)城镇规划范围内现有工业项目的改扩建要注重内涵挖潜,结合工业项目技术改造,整合零星的小规模用地,提高容积率和土地产出效率,节约集约用地,减少新增用地。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城镇用地的综合效益。积极引导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四、加强建设用地时序控制
根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分阶段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加强规划协调,重点做好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近期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按照国家和省规划的农村建设用地挖潜指标,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工作。规划期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省规划的预期范围内。 第二节 推动城市建成区集约发展 一、促进中心城市集约发展
通过把中心城市的部分工业职能北移,优化中心城市的职能结构,保护该区域土地所承载的历史文化,改善中心城市面貌,保持土地的发展载体功能、生态服务功能和景观美化功能的平衡,协调土地开发利用与合理保护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