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规划

市82780万元;

水质净化湿地恢复项目11090万元,占前期总投资的2.9%。其中常州市1765万元,无锡市3555万元,苏州市5770万元;

湿地保护与恢复制度保障项目26800万元,占前期总投资的7.1%。其中苏州市100万元,省本级26700万元;

湿地科研、宣教、监测规划项目7700万元,占前期总投资的2.1%。其中常州市1000万元,无锡市1000万元,苏州市1000万元,省本级4700万元。

(2) 规划2016-2020年投资164640万元,占总投资的30.5%。其中:

湿地保护项目25650万元,占后期投资的15.6%。其中常州市9150万元,无锡市5300万元,苏州市11200万元;

湿地恢复项目100850万元,占后期投资的61.3%。其中常州市8950万元,无锡市46100万元,苏州市45800万元;

水质净化湿地恢复项目11090万元,占后期投资的6.7%。其中常州市1765万元,无锡市3555万元,苏州市5770万元;

湿地保护与恢复制度保障项目26550万元,占后期投资的16.1%。其中常州市100万元,无锡市100万元,省本级26350万元;

湿地科研、宣教、监测规划项目500万元,其中省本级500万元。 5.1.3 资金筹措

建立“政府主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地方作为水环境治理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主体,是湿地保护的投资主体,同时充分调动全社会对水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拓宽投资渠道。省级以上投资重点支持对太湖水环境改善明显需要政府扶持引导的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与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重点湿地恢复工程、湿地生态补偿试点等,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立法、宣教、监测等需省级资金引导示范的项目等。对太湖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按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具体由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湿地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

5.2 效益分析

湿地效益是湿地所提供的功能、用途和属性的总称。《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规

划》实施后,有利于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效益,增强流域生态系统功能,削减污染物。 5.2.1 环境效益评价

通过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可恢复和重建湿地生态系统,有效提升流域内生态系统对污染物吸收分解净化能力和水源涵养能力,提供流域水环境纳污能力,抑制蓝藻爆发。

通过太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实施,共保护与恢复湿地面积100万亩,其中近期40万亩,远期60万亩,将有效提高湿地对总氮、总磷、氨氮等污染物的削减能力,据初步测算,到2020年仅保护与恢复的湿地形成的污染物年削减能力可达到总氮3万t/a,总磷0.5万t/a。新增湿地治理工程将大幅提高污染物削减能力,在配合其他各项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措施的基础上,近、远期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基本可以实现。 5.2.2 生态效益评价

通过太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实施,将有效地维护湿地生态过程的完整和统一。建设项目的重点的是恢复和保护太湖流域湿地,加强对湖泊流域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从而保护太湖流域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恢复湿地生态景观。太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实施,旨在积极保护自然湿地生态环境,以建立湿地保护与恢复区的方式恢复和保护太湖流域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实现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实施环湖湖滨湿地保护与恢复、河道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关键湖泊湿地修复等生态措施,可恢复和重建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 5.2.3 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太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成后,将成为宣传湿地功能、知识、文化,价值的重要平台。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倡导生态的、环保的生产方式,将对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积极的影响,湿地新农村建设将为湖区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健康稳步地发展,促进区域社会经济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显着。

太湖流域水系复杂、人口密集、工业发达、污染严重、生态退化,水环境治理过程复杂、难度大。太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大污水治理能力,有助于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太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将成为江苏省乃至全国湖泊流域治理的典范,更为全国“三河三湖”流域其他污染水体的水环境治理起到示范作用。 5.2.4 综合效益评价

湿地因具有巨大的水文和元素循环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因具有巨大的食物网,支持生物多样性而被看作“生物超市”,是自然界最具生产力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最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本之一。太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将为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平台,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引擎,成为

长三角地区一个新的发展样板。

太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而且可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在此,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统一,湿地恢复区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制定湿地保护条例,把湿地保护与利用纳入法治轨道

对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尽早推进制定省、市级的湿地保护条例,在省或市级的湿地保护条例出台后,要搞好执法培训,加强监管。

6.2 完善湿地保护与恢复组织机构

建立明确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湿地保护职责,明确湿地保护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相互的协调机制。针对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在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凡属各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项目,以相应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项目,由主要部门(提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6.3 采取综合措施,保证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湿地保护必须从生态系统或流域的角度进行综合管理,根据不同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特点,采取适合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方式。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努力把湿地保护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有关的规划时,要采取综合措施,统筹安排,实行湿地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湿地生态功能及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4 强化工程管理,严格项目建设及管理程序

湿地工程建设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加强项目前期科学论证,严格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招投标制,严格实施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项目监理制,特别是对湿地保护标准与规范符合性的监理,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项目建设完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要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验收时,要附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在本规划实施期间,应根据规划所列项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进行中期检查、绩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以便于后续更好开展相关工作。

6.5 加强科技保障工作,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湿地科学在国内外都属新兴学科,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面临许多问题,提高工程实施的科技含量对确保工程建设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程实施期间需要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的学术动态,针对不同湿地和面临的不同威胁,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主攻方向和治理的模式及措施。积极总结、筛选和推广适用的湿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科技成果和经验。要全面强化科技保障工作,做到对工程建设全面实施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科学实施,切实将科技保障贯穿于工程规划和实施的全过程。同时,要建立国际交流机制,及时引进国外在湿地保护、恢复和科学利用等领域的先进技术。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在实施中要处理好与生态清淤、防洪泄洪、渔业养殖等的关系,湿地建设中可研究与生态清淤的淤泥综合利用的有机结合,湿地维护中可结合渔业部门的科学增殖放流、放养、加大渔政执法力度等措施增强生态修复的效果。

6.6 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

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市、区(县)级政府,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加大对湿地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用经济发展的成果反哺生态系统,确保湿地保护、生态监测与科研的需要,实现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要全面推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社会化进程,广开募资渠道,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投资、捐赠和国际资金的融入。在不改变湿地功能的情况下,积极开展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工作。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全社会重视和参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同时,制定鼓励节约利用湿地自然资源和在部门发展中优先注意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政策,在投资、信贷、项目立项、技术帮助等方面解决相关政策问题。

6.7 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湿地保护是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齐抓共管,必须继续把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湿地保护意识作为湿地保护管理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来抓。各地要把湿地保护的精品项目办成湿地保护的样板和示范,办成对公众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总之,要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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