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塔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

第七十四条: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写在牌板和图表上,并记录该区域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数值,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请示汇报,做到图表、牌板、传感器显示、调度台帐“四对口”。

第七十五条:通风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出现空班漏检。

(四)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第七十六条:矿井必须坚持瓦斯超限追究制度,瓦斯浓度达到1%-2%(矿总回或一翼回风超过0.75%时),由总工程师组织矿通风部门、安质科进行追查;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时,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安质科参加进行追查。

第七十七条:瓦斯超限,必须按“四不放过”(超限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

第七十八条: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须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若因措施落实不到位等人为因素造成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未查明,对责任人未作出处理或无有效防范措施

不得恢复生产。

第七十九条:瓦斯超限要及时组织追查,并召开追查分析会,追查分析会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牵头,安质科等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当日值班干部及当班现场人员参加。

第八十条: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事故追查程序进行追查,严禁弄虚作假,故意歪曲事故真相,化解、转移责任,否则按隐瞒事故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的报告一式两份,由通风部门、安质科保存备查。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第八十三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检员配合进行。

当停风区内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且符合《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通风队领导,由通风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就地进行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向通风队领导汇报,由通风队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救护队进行排放。

第八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组织,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通风队领导,由通风队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救护队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八十五条:排放密闭区内瓦斯时,由通风队制定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

第八十六条:排放瓦斯时,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排放瓦斯必须执行瓦斯排放原则,必须执行先进风后回风,由外向里逐节接风筒、限量进行排放,严禁一风吹。

(六)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矿井通风调度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

第八十八条:按时交接班,交接班内容包括:系统设备运行日志、瓦斯超限处理记录、系统故障登记记录、通风调度日志。交接清上一班的情况和下一班应注意事项,做到心中有数。

第八十九条: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当班各点瓦斯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汇报,认真做好记录,对瓦斯检查员汇报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对不听调度指挥和不遵守制度的人员和单位有权停止工作,并进行相应处罚,并向通风部门领导汇报。

第九十条:通风调度必须熟悉当班情况,正确指挥,对重大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领导或矿值班领导。记录应包括领导的安排处理意见,方法和时间等内容。

第九十一条:通风调度每天8点前将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进行综合,填写在瓦斯日报表上

第九十二条:通风部门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瓦斯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无误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审阅签字,并在批阅意见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九十三条:矿长、总工程师因故离矿期间必须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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