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塔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

报公司批准,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通风部门每月根据矿井需要,下达全矿井风量分配计划,通风队要保证风量分配计划的执行,测风员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及时填入手册、牌板和记录台帐。通风队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控制,确保计划供风。

第二十条:矿井通风部门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查仪表,仪表必须定期送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二十二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永久性密闭墙。

第二十三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合理、可靠,行人、过车风门必须安设连锁装置,风门关闭严密,不漏风。

第二十四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

第二十五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十六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因检修或其他原因停止运转,备用通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主要通风机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吊闸门、防爆门、观察门四周的间隙,由运转队、通风队组织进行密封处理,使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二十七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组织运转队、通风队进行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必须每月由机电物资部组织,通风部门、安质科、运转队参加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由通风队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矿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通风部门必须要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防尘系统图、监测系统图。并按月及时填图补充。

第三十一条:由总工程师负责,通风部门组织,每旬对“一通三防”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的问题及时报通风部门汇总,由安质科督促落实。

三、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开掘巷道前,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单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报相关部门审核,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其他任何人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风量,局扇安装地点到回风口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3、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距正头分别不得大于5米、5米、10米;风筒末端出口风量不低于90m3/min,严禁在放炮、装碴期间断开或回撤风筒。

4、岩巷队必须落实风筒吊挂眼施工人员责任,及时打风筒吊挂眼至工作面正头,否则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拒绝延长风筒。

5、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煤与半煤岩巷还应装有瓦斯电闭锁装置。

第三十四条:掘进工作面煤巷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掘进距离超过500米时必须使用对旋风机。

第三十五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三十六条: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音器。

第三十七条:风筒吊挂应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

第三十八条: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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