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条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称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极限状态可分为下列两类: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疲劳破坏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
第3.1.3条 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一、承载力及稳定: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在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及漂浮验算;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尚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验算;
二、疲劳:直接承受吊车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但直接承受安装或检修用吊车的构件,根据使用情况和设计经验可不作疲劳验算; 三、变形:对使用上需控制变形值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四、抗裂及裂缝宽度:对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算;对使用上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对叠合式受弯构件,尚应进行钢筋拉应力验算。
第3.1.4条 结构及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和倾覆、滑移及漂浮验算,均应采用荷载设计值;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验算,均应采用相应的荷载代表值;直接承受吊车的结构构件,在计算承载力及验算疲劳、抗裂时,应考虑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预制构件尚应按制作、运输及安装时相应的荷载值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预制构件吊装的验算,应将构件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可取1.5,但可根据构件吊装时的受力情况适当增减。
对现浇结构,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当结构构件进行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及其他荷载值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
第3.1.5条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第10章有关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3.1.6条 结构应具有整体稳定性,结构的局部破坏不应导致大范围倒塌。
第3.1.7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确定。若建设单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3.1.8条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第4章 材料
4.1 混凝土 第4.1.1条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系指按照标准方法制作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 第4.1.2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当采用HRB335级钢筋时,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当采用HRB400和RRB400级钢筋以及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当采用钢绞线,钢丝, 热处理钢筋作预应力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 注:当采用山砂混凝土及高炉矿渣混凝土时,尚应符合专门标准的规定。 第4.1.3条 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 按表4.1.3采用。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 表4.1.3 强混CCCCCCCCCCCCCCf度凝12233445566778c种土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k 类 强度等级 10.0 13.4 16.7 20.1 23.4 26.8 29.6 32.4 35.5 38.5 41.5 44.5 第4.1.4条 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 表4.1.4采用。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N/mm) 表4.1.4 强混 度凝种土类 强度等级 CCCCCCCCCCCCCf7911223344556677c ..1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2 6 .9 14.3 16.7 19.1 21.1 23.1 25.3 27.5 29.7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