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理 - 图文

③ 积极应诉并选择正确的应诉策略 ④ 同行业的企业联合应诉 ⑤ 中美律师积极合作

二、企业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运用

(一)对专利权国际保护规则的运用 1.利用专利国际检索信息

【案例】海尔集团专利国际检索策略

海尔集团始终坚持以技术创新为手段的品牌经营模式,从国际范围内的专利信息库中挖掘技术创新点,从而带动企业整体技术升级与出口,保证海尔国际化战略的实施。该集团按产品门类、技术领域建立了有针对性的专利文献库,跟踪、借鉴世界上最先进的科技成果,通过借鉴利用国内外文献为引进技术、产品开发、海外建厂等项目提供创新方向,提高集团的整体竞争力。

2.利用国际优先权进行国际申请

作为《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成员国,我国的国民和居民在国际专利申请中享有提出优先权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希望以在先的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需要作出申请和声明,说明提出该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2)相关国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在先申请的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并且有可能是在申请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但不需缴纳费用。

(3)相关国家可能要求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 3.利用PCT进行专利国际申请

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除了按传统方法向每一相关国家提出申请外,还可以根据PCT进行“一次申请,多国指定”。PCT国际申请省去了在不同国家分别办理申请的时间和精力。并且,申请人只需支付国际申请费用,不需各成员的审查费用。 4.国外失效专利或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国外专利的利用

根据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专利法律的规定,这些专利包括以下几种: (1)未在我国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外专利。 (2)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费用的专利。 (3)专利权人自动放弃专利权的专利。 (4)保护期届满的专利。

(二)对商标权国际保护规则的运用 1.利用国际保护规则进行境外商标注册 (1)根据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进行境外注册 (2)通过区域组织注册。 (3)通过国际组织注册。 【举例】中国公司境外商标注册

假设某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到喀麦隆、刚果、乍得、越南、朝鲜、俄罗斯、罗马尼亚、密克罗尼西亚、阿根廷等国,该公司希望其商标能在这些国家获得保护。由于喀麦隆、刚果、乍得不是马德里体系成员,且没有自己的商标法,该企业可以向这些国家所属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申请注册;越南、朝鲜、俄罗斯和罗马尼亚是马德里体系成员,该企业可以向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并通过领域延伸将这些国家指定为保护国;密克罗尼西亚和阿根廷既不是马德里体系的成员,也未参加其他区域组织,该企业应分别到这两个国家依其国内法注册商标。 2.商标权转让过程中对国际规则的利用 (1)商标权人对于商标权转让的自主权 ① 自主转让及其限制

《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让其注册商标,我国企业如果在这两个公约的成员国拥有注册商标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转让。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条约及《商标法条约》允许缔约国对商标转让规定条件,因此,企业在转让商标前,应充分了解并设法满足这些条件。 ② 连同营业的转让及其限制

由于TRIPS协议禁止缔约国要求商标与营业一同转让,因此,转让在WTO成员国获得的商标权时,企业可自主决定该转让是否与所属营业的转让一并进行。但如果该转让发生没有加入TRIPS协议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就需要了解该国商标法是否要求商标权的转让需连同营业一并转让,因为《巴黎公约》允许成员作出这种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想放弃在该国的营业的,就不能转让商标权,只能进行商标许可。 (2)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在国外被抢注的驰名商标

由于商标国际条约都保护驰名商标,禁止抢先注册他人的驰名商标。如果企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企业既可以要求该国注册主管部门撤销该商标注册,也可以利用撤销请求权迫使抢注人将商标权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第二种做法对企业至少有两个好处:第一,节省时间,一般国家的商标注册都要经过1年以上的时间,而商标权转让的时间则短得多。第二,节省费用,与正常的商标权转让相比,这种情况下的商标转让,价格要便宜得多。 3.商标权许可过程中对国际规则的利用 (1)自主决定商标权的许可

无论是《巴黎公约》还是TRIPS协议,都不允许缔约国干扰商标权人的许可行为,尤其不允许对商标权进行强制许可。因此,企业对于在上述公约成员国所拥有的商标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实施许可行为。当然,自主决定不等于在程序上完全不受限制,《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可以就商标权的许可规定备案程序和收费,这是企业需要注意的。但是,没备案并不影响商标权许可的效力,如果商标权许可在时间上比较紧,可以先签订许可合同并将合同付诸实施,之后再去补办备案手续。 (2)合理利用商标权的许可

① 利用商标权的许可解决商标使用问题

《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允许缔约国法律规定在商标权人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撤销该商标注册,但两公约和相关国家的法律一般对于“使用”作了宽松的解释,包括商标权人自己的使用和经其控制的他人的使用。

② 避免在商标权许可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

TRIPS协议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限制贸易,一般国家的商标法也多以这方面的理由对商标权的行使作出限制或对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留。 4.如何应对他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1)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提出异议

针对他国企业正在进行的抢注行为,企业可以在该国商标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利用异议程序阻止该抢注行为。 (2)在商标注册后申请撤销注册

如果商标已被他国企业在他国抢注,我国企业可以在该国商标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申请。

利用前述国际规则的前提是我国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我国的企业对他人抢注的商标享有受国际公约保护的在先权。 5.如何应对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通过行政机关维护商标权

TRIPS协议对各成员的知识产权执法提出了要求,各成员的国内法一般也都作了相应规定。企业的商标权在境外受到侵害时,可利用所在国根据TRIPS协议所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要求所在国海关采取中止放行等临时措施,要求所在国商标主管机关颁发禁令,采取行政措施消除侵权商品和侵权工具,责令侵害人赔偿。 (2)通过司法机关维护商标权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必须给予商标权人以司法救济,企业在境外维护商标权时可利用成员国内的司法程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为根据TRIPS协议,成员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要规定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 6.如何应对商标注册机关的不当行为

企业的商标利益可能因为外国商标注册机关的不当行为而受损。如果企业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未获准,或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而被所指定的国家批驳,企业可以依该国商标法规定的复议程序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根据TRIPS协议,执法机关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 (三)对版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利用 1.出版行业的版权保护

(1)在现有版权及邻接权国际保护规则体系框架下,由出版企业倡导推动,促使政府修订现有法律或者制定新的法律,遵照市场规律,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以授权许可为主,法律救济为辅,建立正常的文字作品授权通道。

(2)充分利用文著协的作用,通过集体管理方式解决版权授权和打击盗版问题。 (3)版权人复制发行权利项下的作品时,尽量多使用版权标记或发布版权声明。 (4)版权人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原创作品提供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 2.网络环境下影视制作行业的版权保护 (1)反盗版技术措施的运用

① 利用水印技术反盗版。即,影视制作者在电影胶片里植入特殊的水印效果,如果遭到盗拍,能够很容易地判断出盗拍的具体地点(放映电影的具体影院)。 ② 内容过滤技术。运用内容过滤技术跟踪盗版电影作品。

③ 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时长进行限制,减少上传未授权电影作品的行为。 (2)利用现有法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ISP)配合反盗版

要求ISP主动删除其控制范围内的侵权内容;要求ISP开放权利人的移除权限,及时阻断侵权的继续并防止损失扩大。 (3)对网络用户宣传法律知识。 3.音乐行业的版权保护

(1)根据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增加录音制品制作人的表演权和广播权。

(2)先授权再合法使用的传统版权授权模式并不适合网络环境和使用者已有的习惯,因此有待于这方面的立法创新;

(3)通过立法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保护的相关职能,赋予其诉讼主体地位,以保证权利人可以有效维权。 4.软件行业的版权保护

TRIPS协议明确了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性质,将其作为文字作品进行法律保护。

我国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基础上,制订了《计算机软件条例》,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专门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针对互联网盗版行为进行了规制。

参考书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5.董新凯,吴玉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6.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修订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7.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教学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孔祥俊,武建英,刘泽宇.WTO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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