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理 - 图文

【案例】专利临时保护案

1999年7月12日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名称为“书报架”,申请日为1993年12月29日。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该专利已于申请日前展出并售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书报架”于1993年11月20日~24日在由中国百货商业协会主办的“1993年秋季全国文化用品交易会”上展出,并于同年12月29日申请专利,参展企业包括港澳台等地区的企业。2、“书报架”样品的出售未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

合议组认为: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在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以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但本案申请人在当时并未提出这种声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2、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一)项中所规定的“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1993年秋季全国文化用品交易会”的主办者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属民间机构,不符合上述条件;再者,该会是“交易会”不是“展览会”。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不能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3.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 (1)发明人的署名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三:“发明人有在专利证书上署名的权利”。】 理解该规定时需注意:

①有权署名的是发明人而非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②发明人署名的对象是专利证书而非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强制许可

【公约第五条A 小节第二、四款:“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利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届满之前,或自授予专利之日起三年届满前,以后满期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如果专利人的不作为有正当理由,应拒绝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而且除与利用该许可的部分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甚至以授予许可证的形式也在内。”】 公约同时规定了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 ①时间限制。 ②条件限制。 ③方式限制。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

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对驳回专利或撤销专利的限制

【公约第四条第四小节:“不得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禁止或限制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但是,如果该发明与公共政策相抵触,或公然违反了该国国家法律、公众道德、基本伦理,那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是可以的。”】

【我国《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进口权和专利的维持

【公约第五条A小节:“专利权人将在任何缔约国内制造的专利产品输入到批准该专利的缔约国境内时,不应导致该专利的丧失”。】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TRIPS协议》中的专利权保护规则 1.可获专利的发明

【TRIPS协议第二十七条:“在遵守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他们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并可供工业应用。”】

该协议规定了获得专利的三个实质条件,即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实用性。但未明确这些条件的具体内涵。 该协议同时规定了可获专利的例外:

【协议第2、3款:“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各成员可拒绝对下列内容授予专利权:(a)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b)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

【我国《专利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对于能否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的问题历来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争议的焦点。TRIPS协议规定可以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但必须以其他专门法给予保护。但是制造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案例】动物新品种专利申请案

“哈佛鼠”又叫“肿瘤鼠”,是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的老鼠。该种老鼠易患癌症,具有重大的科研价值。欧盟各国、美国等已先后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199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专利申请时裁定,“哈佛鼠”作为老鼠不能被授予专利。后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均维持了加拿大专利办公室的裁决。但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2002年12月5日,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专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机器与构成物质等概念并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 2.强制许可

该协议在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的同时附加了严格的条件: (1)特殊情形下方可使用;

(2)使用的范围和期限仅限于被授权的目的; (3)使用是非专有的、有偿的、不可转让的,等等; 【案例】泰国对药品的强制许可做法

据泰国《世界日报》3月14日报道,泰国卫生部公布,对两种治疗爱滋病的药品和一种治疗心脏动脉堵塞及脑血栓病的药品采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即在未经药品专利权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泰国政府可允许第三方生产专利药品。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包括: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 3.专利权人的权利内容

【协议第二十八条:“1.专利授予其所有权人下列专有权利: (a)如一专利的客体是产品,则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b)如一专利的客体是方法,则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并防止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2.专利所有权人还有权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其专利并订立许可合同。”】 (1)专利权人的进口权

“专利权人有权制止其他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产品专利的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享有方法专利而直接制造的产品”。 (2)许诺销售

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 【案例】专利权人的进口权

1997年10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美国公司向中国出口价值500万美元的设备,年底前交货。同年11月底,货物运抵中国某港口,中国海关检查后发现,该批货物中含有已备案的中国某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而此货物的进口并未经该专利权人许可。海关认为该货物有侵犯专利权之嫌,决定对货物予以扣留,并通知了收货人和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得到海关通知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定该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将其没收。 4.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协议第33条:“专利权可获保护的期限不少于申请之日起的20年年终。”】 TRIPS协议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是最低标准,成员国可以依据各自的情况予以延长。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开始起算。】

【案例】WTO加拿大、美国专利保护期案

1999年5月6日,美国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的规定,就加拿大《专利法》第45条未能按TRPIS协定的要求为专利权提供最低保护期的问题,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美国于1999年6月15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和审理。

根据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凡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17年。美国认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保护17年与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保护20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该规定显然与至少保护20年的要求相违背。加拿大专利法第45条与TRIPS协定第33条和第70条规定的成员方应承担的义务不一致。 专家组报告认为,加拿大专利法第45条没有按照TRIPS协议第33条的要求,为专利提供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至少20年的保护期限,违反了TRIPS协定项下成员方的的义务。2000年10月12日,DSB通过了专家组报告,建议加拿大立即修改其专利法,使之与WTO的相关协定和TRPIS协议的要求相一致。加拿大上诉,DSB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决定。 (三)《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则 1.国际申请

国际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如需要),以及摘要。申请人包括两类:

(1)PCT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

(2)大会决定允许的非本条约缔约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一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 2.国际检索

每一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国际检索的目的在于根据发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发现在先已有的有关技术。条约对国际检索单位、国际检索单位程序和国际检索报告做了规定。 3.国际公布

国际申请在国际上公布应在从该申请的优先权日期算起满十八个月后办理。申请人可以在这个时间之前申请公布其国际申请。对于保护申请人在指定国的权利来说,除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在国际上的公布在该国应具有与指定国的国内法为未经申请审查的国家申请在国内强制公布所规定相同的效力。 4.国家处理程序

PCT是关于专利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的程序性规范,国家阶段的国家处理程序主要按照指定国的国内法予以办理。 5.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在于对专利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进行审查,从而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审查报告,最终为有些国家的实质审查提供参考。国际初步审查应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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