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证据:
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举报编号【市交】x20160500XX的投诉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供货方资质证照复印件、购进票据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械罚告?2016?XX号】和《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械听告?2016?XX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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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鉴于你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符合一般处罚的条件。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22元整;
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批号为DA88H197的软性亲水接触镜(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XXXX号)30盒和批号为DA96C106的软性亲水接触镜(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XXXX号)52盒(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3.处货值金额的14倍罚款2394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42422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7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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