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1-8-1 字体: 【小 中 大】 阅读:325 次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逐步加快,建筑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以及竞争过度、僧多粥少的局面,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现行的监管手段相对滞后,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由此滋生的腐败行为十分严重。 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投标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比如说,有的投标企业弄虚作假,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经营业绩,骗取中标;有的用贿赂手 段来谋取中标,有的投标人对建设单位领导、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甚至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事先都做好了工作,都买通了,有这些人千方百计帮助他中标;有的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尤其是“围标”、“陪标”和“串标”现象严重,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以多个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的队伍可能连三级资质都没有;有的投标企业先是以低价中标,然后采取行贿等手段,通过在变更设计、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上做手脚,增加项目、增加工程量以谋取暴利;有的签订合同时偷梁换柱,合同的价格并不按中标价签订,使得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二)一些项目业主单位不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现象依然存在。比如,有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项目的业主为了规避招投标,将项目化整为零,变大为小,分成若干个小项目,这样就达不到法定的招标规模,或者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而且附属工程越做越大;有的随意变更招标方式,以抢进度、赶工期或保密为由,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甚至直接指定哪个单位来做。还有的以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企业为由,通过不合理提高投标保证金、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等手段,抬高投标门槛,“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这样竞争就小了,好让他内定的企业中标。
(三)行政监管工作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既然招投标中存在前面说的问题,我们就要反思一下行政监管是不是到位。首先是体制机制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况,监管上既存在责任重叠、职能交叉;监管部门多、权力分散;监管人员非专职人员,力量不足;也存在“真空”地带,有些事大家都管,或大家都不管。这就可能造成监督上的越位和缺位,导致政出多门,标准不一,难以形成统一的招投标工作监管体系。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标后监管比较薄弱,普遍存在重招投标活动、轻后续监督的现象。有的工程招标的时候相对比较规范,但招标完了以后,就没人监督了,于是就有空子可钻,就出问题。比如随意变更设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一流企业中标三流企业施工的现象,就是我们行政监管部门的标后监管上存在问题。同时还发现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权力标”和“关系标”有时存在,将应公开招标的变 为邀请招标,将应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一手包揽整个工程,混淆招标主体。
(四)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规范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规范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当前,我县和全省一样,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工程建设项目多,投资金额大,这不仅是为了使工程项目节约资金、提高质量、出更多的精品工程,也是为了爱护干部,尽量使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使经济又好又快好干部又好又快成长。这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要共同做好工作,要善于抓重点,抓住关键性的环节、最容
易出问题的部位,研究透,制订出一套有效的措施办法,一个一个问题去解决。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案力度,出了问题就要查,查出来了是成绩,同时,研究体制机制问题,使干部不犯错误,使他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这也是成绩,是大成绩。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有人为因素,也有政策漏洞;既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有主观因素的作用。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招投标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出台《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都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防止规避招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但是,一些组织参与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甚至领导对这些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了解不深,一切按本单位多年的习惯做法进行发包活动。 二是合理确定标底难度大。工程定额反映的是一定时期,某一地区的工程料、工、费等的平均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定额不能随时反映经常变化的市场价格,由于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客观存在,作为一个地区的平均标准很难也不可能准确地反映个别地方的价格水平。所有的人工、工时、材料单价等都按照所谓的定额标准来确定,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就会造成标底与投标单位的价格相差较远。
三是监督不到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督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仅限于程序上的监督,有时也只是出席一下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而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致使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 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招标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租借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合同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四是惩处力度不够。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应招标而不招标、规避招
标、暗箱操作、围标串标、出借资质等行为要依法处理、严肃处理。而在实际监督过程中,有些监督部门碍于人情,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有些单位钻营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致使证据难以掌握和认定,工作难以开展,监督人员的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地去管理和处罚,往往对此放任自流。
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招标投标法》早就有了,相应的配套制度也陆续出台了不少,但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看,还需要继续不断完善。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对诚信企业要奖,对失信企业要罚。通过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让企业不想、更不敢违法违规。怎么奖?怎么罚?比如“黑名单”制度,是有效办法之一。又比如说,加快建立招投标的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的自律组织、行业的技术规范、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违法违规惩戒办法,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 二是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现在有多个部门建立了自己的专家库,往往是小而全。专家库要建大,专家资源要整合。要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将各部门、各地区的评标专家资源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强对专家的管理,搞好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业务素质低下的,要及时从专家库中清除出去。
三是积极推行“代建制”。国务院早在2004年就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也就是“交钥匙”工程。2008年的中央纪委全会、省纪委全会也明确要求,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行代建制,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是要严把交易程序关。为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阳光操作”,突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