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简易读本(含问答及案例)

(3)私招乱雇

部分外资企业或国内私营企业,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很大隐患。

(4)倾向严重

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重的倾向性。一方面,针对无关系单位在招标公告,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制定评标方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5)泄露标底

工程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正由于标底的重要作用,不少投标单位千方百计获取标底,少数标底编审人员经不住诱惑,泄露标底,在建筑市场内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6)贿赔评委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却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于是一些投标单位不在提高施工水平、完善施工方案上下功夫,而与建设单位相互窜通,贿赂评委,或让建设单位有意对评委施加影响,通过徇私舞弊的办法谋取中标。

(7)盲目压价

目前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相对匮乏,从客观上为压价造成有

利条件。一些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或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进行压价,而施工企业为获取施工任务而竞相降价。这种片面压价的不良倾向,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招投标工作的声誉。

(8)阴阳合同

有些招标单位表面上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表面上平等竞争,但“红标”后,招投标双方将招投标承诺的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内容抛置脑后,重新商议私下条款,另行签订所谓的“附加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甚至使建设、施工单位产生极大的意见分歧而对薄公堂,造成极坏的影响。

2、成因分析

剖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既有体制上的弊端,也有管理上的漏洞,既与执法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监督乏力有关,也与执法队伍索质不高、自主大,随意性大相联系。从深层次分析,主要原因是[5]:

(1)立法相对滞后; (2)认识理解上有误区; (3)法制观念淡薄; (4)经济利益驱动; (5)监督管理乏力; (6)权力影响和干预。 3、对策

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针对目前招投标工作存在的舞弊行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1)广泛宣传,增强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不理解,阻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的《房尾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施行,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一切机会和形式,广泛宣传招投标的目的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招投标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约束机制,为建筑市场治乱、工程质量治差、企业管理治散和工程造价求合理的“三治一求”方针打下基础。通过宣传和推动,使招投标工作逐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从而为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完善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推动招投标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应当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6].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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