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简易读本(含问答及案例)

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3)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必须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取得相应的招投标行政处罚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取得招投标行政处罚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地方发展计划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比如,2000年国家计委4号令只规定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在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中的行政处罚权,而没有规定省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根据处罚主体法定原则,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能取得相应的招投标行政处罚权。2000年国办发34号文第五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因此,各省市在制定管理办法中,应把上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拥有的行政处罚权,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

三、招投标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也是法定的。作出处罚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这是防止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滥用权力,实现实体合法的一个根效”。目前《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着力点侧重于招投标规则的完善,而对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还未充分顾及到。但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较多,以及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应抓紧研订“招标投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研订这一规范性文件,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1)必须明确行政监督机关的检查保障措施。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比较复杂,隐蔽性强,往往表面合法的招标程序下隐藏着违法行为,取B证调查比较困难,比如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这5给行政处罚权行使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在招投标行政处罚办法和程序中,可以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如《证券公司检查办法》、《重大建建设项目稽查办法》,明确招投标活动检查

办法和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①要求被调查检查对象提供与招投标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②进入招投标活动现场、招投标 目实施现场进行查验;③要求被调查对象对涉及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相关问题;④可以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凭据;⑤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明确具体的投诉受理标准和办法。目前,招投标活动中有一种不正常现象,落标人常常怀疑中标人违法谋取中标,四处告状,形成无标不告’’的现象,或者找业主游说,提出比中标人更优惠的条件,引诱业主与其订立合同。应该说,投诉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的投诉行为以及其他维权活动,对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行政监督力量的有限性,乱告状带来了一定负面作用。为此,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标准和办法。对于达不到受案标准、带有乱告状性质的举报、投诉可以酌情处理,甚至不予以处理。

这样反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投诉处理效率,减少对规范投诉件处理的干扰。

具体标准和办法,可以考虑要求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投诉。投诉材料应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注明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联系人,以单位名义投诉的,还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等等。(3)建立招投标资料保存制度。加大招投标行政监督和案件查处力度,提高招投标行政处罚质量和水平,迫切要求建立招投标资料保存制度。对此招标投标法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作了多处的备案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该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001年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国际组织招标规则也十分重视政府采购资料的保存,如欧盟的《公共事业指令》要求采购文件至少保存四年。

但是由于接受备案的有关监督部门重视不够,目前招投标资料备案工作并不到位,因此应当采取措施,包括进行立法,规范和改进此方面的工作。

建设工程招投标舞弊行为及对策分析

日期:2011-8-1 字体: 【小 中 大】 阅读:315 次

招投标作为最具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1],其实施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节约了工程投资,提高了建设工程质量。然而我国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时间还不长,国内的招投标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2],工程招投标中规范化的操作还远远不够,还存在许多腐败现象,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极待加强。

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存在比较多舞弊行为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两类[3]:一是由于操作不规范,或者执法不严,甚至是知法犯法;二是现行的相关法律、法

规不完善,评标机制、评标办法有待改进。文章引入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

理论,指出防、反腐败就是如何减弱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工程招投标中的防、反腐败工作可从以上两方面展开。

1、招投标存在的舞弊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竟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和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竟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这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几年来的专项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有所改变。但通过近儿年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发现,建筑市场内舞弊行为还客观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具体表现如下[4]:

(1)规避招标

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将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置之度外,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借口,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2)明招暗定

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虽然未公然违背规定,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形式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其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应付管理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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