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元三期安置房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乾元三期安置房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乾元三期安置房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

5、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采用EPC方式发包,包含建设范围和内容的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配合发包人(代建单位)完成工程尚未完成的前期手续的报批报建工作。建安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竣工图编制、配合发包人(代建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物业移交等相关手续、落实保修服务等其他建设方面的内容,以及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外部协调等管理和控制,并无条件配合由发包人另行委托的10KV变配电、数字电视、燃气、二次供水等基础配套项目的实施,其中:

2.2.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围护、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外立面、强弱电、暖通、装修、人防、室外附属配套(含景观绿化及铺装、路灯、室外道路及广场、雨污水、消防、监控安保等)、室外综合管线、交通标志标线、信报箱、高低配(一户一表后的、专变后的配电部分)等专业以及标示标牌、电梯等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以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等工作、各类专项审查、各类论证等相关的专家费等。

2.2.2、工程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及电梯、空调、充电桩、信报箱、门牌标牌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采购;其中电梯采购标准严格按照住房保障办出台的标准进行采购。

2.2.3、建安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包含的所有内容(如: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幕墙、公共部位装修、建筑智能化、消防、景观绿化、道路、综合管线(其中电信、华数、联通及移动仅预埋管)、机电抗震设施、电梯、标志标线、围墙、大门等、以及现场障碍物清理、老桩处理、场地平整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服务等;

2.2.4、总承包管理服务及其他建设方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日照分析、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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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施工图审查、幕墙评审、基坑围护评审、深基坑评审、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含两户联体)沉降观测及证据保全,含以上所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服务费。涉及由招标人委托对投标人提交的完工工程进行质量评价的第三方服务,由招标人直接委托。

配合完成涉及所有的专业配套(消防绿化表计、燃气、华数、三网合一综合通信、电力、给水、一户一表等)工程及生活水电表的申请和过户、物业办公经营用房的提留手续办理、施工、过户、移交、备案、产权证等一切相关资料的办理工作,以上只计服务费。

本项目10KV变配电(含公变一户一表)、数字电视(华数)、燃气、二次供水等基础配套项目(包括相应设计等)将另行由发包人直接与余杭区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具体涉及范围、界面根据区相关文件以及后续10KV变配电协议,其中高低配部分(一户一表后的、专变后的配电部分)的设计、施工属于本次EPC招标范围。

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调整本项目的承包范围,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方案; 三、工期要求: EPC总工期 1170 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省市设计规范、条例要求,并通过图审,详见设计任务书。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力争“西湖杯”。 五、合同价格

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其中: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总承包管理及试运行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柒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捌 份,承包人执 捌 份,监理人执壹 份。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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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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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l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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