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元三期安置房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13.6投标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邻里纠纷,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计入总承包管理费中。

13.7本次招标商务报价需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各投标单位商务报价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分列明细及总价。若投标单位认为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相关表格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概算工程量清单等有含糊不清的或有漏项的,投标人可自行参照项目初步设计文本补充并计入报价中。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形式: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按时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至专户,投标保证金可以网银/电汇形式提交。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网银/电汇凭证上明示用途和投标项目,以便查对核实(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一退),保证金交纳后,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凭网银/电汇凭证(原件或复印件)至银行窗口办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并预留联系人电话,该递交函将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重要凭证,逾期未办理视为无效投标。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附窗口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复印件。

代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须在开标前一个小时向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窗口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名单,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名单的准确性,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负责。

17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原件或复印件参加开标会议,以备核查。

区内企业可按《关于建设工程区内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一次性预缴办法的通知》(余建[2013]23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于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修正标价; (3)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17、投标预备会

17.1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17.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7.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7.4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及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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