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元三期安置房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13.6投标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邻里纠纷,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计入总承包管理费中。

13.7本次招标商务报价需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各投标单位商务报价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分列明细及总价。若投标单位认为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相关表格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概算工程量清单等有含糊不清的或有漏项的,投标人可自行参照项目初步设计文本补充并计入报价中。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形式: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按时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至专户,投标保证金可以网银/电汇形式提交。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网银/电汇凭证上明示用途和投标项目,以便查对核实(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一退),保证金交纳后,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凭网银/电汇凭证(原件或复印件)至银行窗口办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并预留联系人电话,该递交函将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重要凭证,逾期未办理视为无效投标。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附窗口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复印件。

代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须在开标前一个小时向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窗口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名单,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名单的准确性,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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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原件或复印件参加开标会议,以备核查。

区内企业可按《关于建设工程区内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一次性预缴办法的通知》(余建[2013]23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于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修正标价; (3)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17、投标预备会

17.1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17.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7.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7.4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及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为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9.3、9.4款规定执行;

17.5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项目不采用)

18.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8.2款的规定;

18.2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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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招标人只考虑根据基本技术要求提交了符合评标标准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替代方案(如已提交)。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23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4除投标人对错误之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资信技术标分别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内外两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商务标”或“资信技术标”,同时在投标文件上均应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20.2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B、工程名称;C、 年 月_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0.3除了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22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20.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第20.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印章。 21、投标截止日期

21.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7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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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4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根据评标办法的需要递交各类证书和资料文件的原件(不需密封)及原件目录清单。招标人派人收取各投标单位原件时,应按目录清单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所有原件均应为真实有效的材料,如弄虚作假则一经查实后立即取消中标资格。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原件资料将被拒绝。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返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 具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标注; (3) 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 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3.4根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5根据本须知第16·6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如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发生变化的,须将相关材料重新更新并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证明其仍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 标

25、开标

25.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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