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7 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当直接为用电设备供电时,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
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2 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15条的规定;当为开关箱供电时,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2宜大于或等于1.5IΔn2 ,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不应大于0.1s。
xvii. 总配电箱内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ⅠΔn3应不小于1.5IΔn2,额定漏
电动作时间就大于0.1s。但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定员 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乖积不应大于30mA·s。
xviii. 配电室内配电柜中的漏电保护电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
于1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配电室内配电柜中的漏电保护电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乖积不应大于30mA·s。
4.4.20 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气元件应完好且排列整齐,标明电气回路及负载能
力,配线应绝缘良好, 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4.4.21 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的熔断器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确定,熔体应选用合格
的铅合金熔丝,不得随意加大,不得用铜丝、铝丝、铁丝或其他金属丝代替,不得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4.4.22 总配电箱正常工作时应加锁,开关箱正常工作时不得加锁。
4.4.23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先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的可靠性。使用漏电保护器
每月至少应检查一次。
4.4.24 电气设备应有明显的通、断电标识。停用的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4.25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杂物。
4.5 接地与接零
4.5.1 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临时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变压器低
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低压侧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的TN-S接零保护系统。
4.5.2 在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
连接。保护零线(PE)应由工作接地线或配电柜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4.5.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接地、接零方式必须与外
电线路供电系统保持一致。
4.5.4 当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接零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4.2.15条的
规定。
4.5.5 保护零线(PE)和工作零线(N)自工作接地线或配电室配电柜电源
侧零线处分开后,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4.5.6 施工现场保护接零的低压系统,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4Ω。总容量不大于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4.5.7 保护零线(PE)必须在配电系统的始端、中间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每处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工作零线(N)不得做重复接地。
4.5.8 现场塔吊、龙门吊、电梯等设备保护零线应做重复接地。 4.5.9 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接零保护:
1 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变压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
外壳。
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4 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一端。
5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铠装、穿线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吊车的底座和
轨道、提升机的金属构架、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 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7 金属结构的办公室及工具间。
4.5.10 施工现场金属结构的框架、榙(容)器、加热炉、储罐以及铆工、焊工
等的金属工作平台,应分区域用金属导体连成一体賆分别与就近配电箱保护零线(PE)端子板连接。
4.5.11 用电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