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5.1.10.1 在可能范围应使电缆距爆炸释放源较远,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应在较高处架空敷设,且对非铠装电缆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盘、槽盒中等机械性保护。
(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应敷设在较低处的管、沟内,沟内非铠装电缆应埋砂。 5.1.10.2 电缆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在管道上方。 (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在管道下方。
5.1.10.3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以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5.1.10.4 电缆线路中间不应有接头。
5.1.11 非铠装电缆用于下列场所、部位时,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
(1)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2m范围、地中引出的地坪下0.3m深电缆区段。 (2)可能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
5.1.12 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使用在户外时,宜有罩、盖等遮阳。 5.1.13 电缆敷设在有周期性振动的易振场所,应采用能减少电缆承受附加应力或避免金属疲劳断裂的措施。可采取下列方法:
(1)在支持电缆部位设置由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 (2)使电缆敷设成波浪状且留有伸缩节。
5.1.14 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或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坪上或楼梯走道上。
5.1.15 在工厂、建筑物的风道中、煤矿里机械提升的除运输机通行的斜井通风巷道中或木支架的竖井井筒中,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
5.1.16 1kV以上电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独立分开的中性线和保护地线构成的系统,当使用独立于相芯线和中性线以外的电缆作保护地线时,同一回路的该两部分电缆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应在同一路径的同一结构管、沟或盒中敷设。 (2)除上述情况外,宜在同一路径的同一构筑物中尽量靠近敷设。
5.1.17 电缆的计算长度,应包括实际路径长度与附加长度。附加长度,宜计入下列因素: (1)电缆敷设路径地形等高差变化、伸缩节或迂回备用裕量。 (2)35kV及以上电压电缆蛇形敷设时的弯曲状影响增加量。
(3)终端或接头制作所需剥截电缆的预留段、电缆引至设备或装置所需的长度。对35kV及以下电压电缆的这部分附加长度,可按附录E计。
5.1.18 电缆的订货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距离的电缆线路,宜采取计算长度作为订货长度。对35kV以上电压单芯电缆,应按相计;当线路采取交叉互联等分段连接方式时,应按段开列。
(2)35kV及以下电压电缆用于非长距离情况,宜考虑整盘电缆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计算长度计入5%~10%的裕量,作为同型号规格电缆的订货长度。
(3)水下敷设电缆的每盘长度,不宜少于水下段的敷设长度。有困难时,可含有工厂制的软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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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敷设方式选择
5.2.1 电缆工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型类、数量等因素,且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的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
5.2.2 电缆直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通路少于6根的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厂区通往远距离辅助设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经常性开挖的地段,宜用直埋;在城镇人行道下较易翻修情况或道路边缘,也可用直埋。 (2)厂区内地下管网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属、高温液体溢出的场所,待开发将有较频繁开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
(3)在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范围,不得采用直埋。
5.2.3 电缆穿管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明敷的电缆,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护的电缆,地下电缆与公路、铁道交叉时,应采用穿管。
(2)地下电缆通过房屋、广场的区段,电缆敷设在规划将作为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 (3)在地下管网较密的工厂区、城市道路狭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难的通道等电缆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可用穿管敷设。
5.2.4 浅槽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
(2)通道中电力电缆数量较少,且在不经常有载重车通过的户外配电装置等场所。 5.2.5 电缆沟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经过的地段,不得用电缆沟。
(2)经常有工业水溢流、可燃粉尘弥漫的厂房内,不宜用电缆沟。
(3)在厂区、建筑物内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但不需采用隧道时,城镇人行道开挖不便且电缆需分期敷设时,又不属于上述(1)、(2)项的情况下,宜用电缆沟。 (4)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电缆,应采用埋砂敷设的电缆沟。
5.2.6 电缆隧道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众多,电缆沟不足以容纳时应采用隧道。
(2)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且位于有腐蚀性液体或经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场所,或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穿越公路、铁道等地段,宜用隧道。 (3)受城镇地下通道条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下,与较多电缆沿同一路径有非高温的水、气和通讯电缆管线共同配置时,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设电缆。
5.2.7 垂直走向的电缆,宜沿墙、柱敷设,当数量较多,或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时,应采用竖井。
5.2.8 在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等有多根电缆汇聚的下部,应设有电缆夹层。电缆数量较少的情况,也可采用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层。
5.2.9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化学腐蚀液体溢流的场所,厂房内应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设。建筑物或厂区不适于地下敷设时,可用架空敷设。
5.2.10 明敷又不宜用支持式架空敷设的地方,可采用悬挂式架空敷设。
5.2.11 通过河流、水库的电缆,未有条件利用桥梁、堤坝敷设时,可采取水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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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直埋敷设于地中
5.3.1 直埋敷设电缆的路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避开含有酸、碱强腐蚀或杂散电流电化学腐蚀严重影响的地段。
(2)未有防护措施时,避开白蚁危害地带、热源影响和易遭外力损伤的区段。
5.3.2 直埋敷设电缆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缆应敷设在壕沟里,沿电缆全长的上、下紧邻侧铺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软土或砂层。
(2)沿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小于电缆两侧各50mm的保护板,保护板宜用混凝土制作。 (3)位于城镇道路等开挖较频繁的地方,可在保护板上层铺以醒目的标志带。
(4)位于城郊或空地旷带,沿电缆路径的直线间隔约100m、转弯处或接头部位,应竖立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5.3.3 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不得小于0.3m。
(2)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当位于车行道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1m。
5.3.4 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可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埋设,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5.3.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与电缆或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5的要求。
表5.3.5 电缆与电缆或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m) 电缆直埋敷设时的配置情况 控制电缆之间 电力电缆之间或 与控制电缆之间 10KV及以下动力电缆 10KV以上动力电缆 热力管沟 电缆与地下管沟 油管或易燃气管道 其他管道 电缆与铁路 非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 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 平行 —— 0.1 0.25** 0.5** 2*** 1 0.5 3 10 0.6*** 1.0*** 1.0*** 0.7 1.0*** 4.0*** 交叉 0.5* 0.5* 0.5* 0.5* 0.5* 0.5* 0.5* 1.0 1.0 —— —— —— —— —— ——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 电缆与建筑物基础 电缆与公路边 电缆与排水沟 电缆与树木的主干 电缆与1KV以下架空线电杆 电缆与1KV以上线塔基础 注:*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0.25m;**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0.1m;***特殊情况可酌减且最多减少一半值。
5.3.6 直埋敷设的电缆与铁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时,应穿于保护管,且保护范围超出路基、街道路面两边以及排水沟边0.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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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直埋敷设的电缆引入构筑物,在贯穿墙孔处应设置保护管,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5.3.8 直埋敷设电缆的接头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头与邻近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25m。
(2)并列电缆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且不小于0.5m的净距。 (3)斜坡地形处的接头安置,应呈水平状。
(4)对重要回路的电缆接头,宜在其两侧约1000mm开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备用量方式敷设电缆。 5.3.9
直埋敷设电缆在采取特殊换土回填时,回填土的土质应对电缆外护套无腐蚀性。
5.4 敷设于保护管中
5.4.1 电缆保护管必须是内壁光滑无毛刺。保护管的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所需的机械强度和耐久性,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需穿管来抑制电气干扰的控制电缆,应采用钢管。
(2)交流单相电缆以单根穿管时,不得用未分隔磁路的钢管。
5.4.2 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气中的电缆保护管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火或机械性要求高的场所,宜用钢质管。且应采取涂漆或镀锌包塑等适合环境耐久要求的防腐处理。
(2)满足工程条件自熄性要求时,可用难燃型塑料管。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需有耐冲击的使用场所,塑料管应具备相应承压能力,且宜用可挠性的塑料管。
5.4.3 地中埋设的保护管,应满足埋深下的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性。通过不均匀沉降的回填土地段等受力较大的场所,宜用钢管。同一通道的电缆数量较多时,宜用排管。 5.4.4 保护管管径与穿过电缆数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管宜只穿1根电缆。除发电厂、高压变电所等重要性场所外,对一台电动机所有回路或同一设备的低压电机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电力电缆或多根控制电缆。 (2)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的1.5倍。排管的管孔内径,还不宜小于75mm。
5.4.5 单根保护管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管路不宜超过4个弯头;直角弯不宜多于3个。
(2)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与铁路交叉处距路基,不宜小于1m;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5m。
(3)并列管之间宜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
5.4.6 使用排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孔数宜按发展预留适当备用。
(2)缆芯工作温度相差大的电缆,宜分别配置于适当间距的不同排管组。 (3)管路顶部土壤覆盖厚度不宜小于0.5m。 (4)管路应置于经整平夯实土层且有足以保持连续平直的垫块上;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5)管路纵向连接处的弯曲度,应符合牵引电缆时不致损伤的要求。 (6)管孔端口应有防止损伤电缆的处理。 5.4.7
较长电缆管路中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工作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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