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各国银行对信用证的不同解释, 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制定的。最早的《跟单信用
证统一惯例》拟订于1930年,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采用。于1951年、1962年、1974年和1983年曾先后对该惯例进行了修订。现行的《统一惯例》是1993年修订的,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被170多个国家的银行所采用,并成为一种公认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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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一)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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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国家民商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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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货物贸易的一般程序
一、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二、合同的商订三、出口合同的履行四、进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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