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7自考公司法讲义

1.根据公司清算时适用的不同程序,可以将公司清算分为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 ★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根据公司清时适用的不同程序,可以将公司清算分为政党清算和破产清算。

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被解散外,公司因期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虽然它们最终都是终结现存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的人资格的行为,但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适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包括下列公司解散事项所引起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等。

(2)清算组与管理人产生的方式不同。清算组即清算人,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首先,公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其次,两者所适用程序的内容不同。

此外,两种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2.根据提起清算程序的不同,可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3.法定清算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4.根据清算原因不同,可以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二、普通清算 (一)普通清算机关

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清算机关是公司在清算阶段最主要的机关,代表公司从事清理公司资产、收回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等活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 (二)普通清算机关成员的选任和解任 1.普通清算组成员的选任

普通清算组成员通常有以下几种选任方式: (1)法定产生清算组成员。 (2)章程指定产生清算组成员。 (3)选任产生清算组成员。 (4)选派产生清算组成员。 2.普通清算组成员的解任

普通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成员因失格行为不能履行清算义务而被依法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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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组成员被解任的条件

①清算组成员资格消灭。如清算组成员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②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a.清算组成员没有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b.清算组成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获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c.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方式 ①决议解任。 ②法院解任。

(三)普通清算组的职权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就是清算组在清算范围内,代表被解散公司执行和处理清算事务的权限。其主要内容如下: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 3.收取债权; 4.清偿公司债务; 5.申请破产; 6.分派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普通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

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三、特别清算(重点) (一)特别清算的定义

特别清算一般是指有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二)特别清算的特征 特别清算具有下列特征:

1.须经公司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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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直接介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 3.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的清算。 4.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

5.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及普通清算程序。 (三)特别清算的条件

特别清算的条件是指引起特别清算程序开始的原因。特别清算的原因可分实质条件的形式条件。

1.实质条件

(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

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地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不能清算的障碍既有法律的原因,如公司的财产已被强制查封,或法律禁止流通。也有事实的原因,如公司财产有价无市、无法变现但以实物清偿又不能平等对待债权人等。

(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

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和清算组清查公司财产、登记造册期间,发现申报的债权有超过公司资产的可能,或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可申请适用特别程序。

(3)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

如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申报虚假或多报债权、资产估价失实等。 2.形式条件

从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而开始的。

(四)特别清算的程序 1.特别清算方案的制订; 2.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 3.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熟悉公司破产的基本制度,理解破产界限、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破产债务的基本概念、认定标准,掌握公司破产的相关程序,尤其是重整、和解及清算程序。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多以选择、判断、简答、名词解释、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9、1单选、多选、简答、案例】、【08、10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08、1单选、多选】、【07、10单选】、【07、1单选、判断、简答】。 串讲内容:

一、公司破产概述(重点) (一)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所谓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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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其法律特征在于: 1.公司不能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使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4.司法介入性。

(二)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得以通过。新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当然也就适用于公司的破产。

(三)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破产法的全部规范并对执行破产法具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的一般准则。它主要包括:

1.国家干预原则

破产活动要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必要时,行政主管、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也要参与,以保证破产活动和程序的顺利进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

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债务人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包括一系列实体性权利,也包括一系列程序性权利,以确保债权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各自权益的实现。

3.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

破产程序的功能就在于将所有可能受到破产影响和利益完整地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能够慢慢地或者更容易会承受企业倒闭的后果,或者如果可能的话,形成一个挽救甚至支持企业复苏的计划。

4.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职工作为公司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在公司破产时,对期利益进行保护极为必要。这一理念在我国破产法中得以体现。

二、破产界限 (一)破产界限的定义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二)破产界限的规定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其构成要件如下: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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