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附录II的物种。

(二)、国家濒管办及北京、天津、上海、成都、福州、广州六个办事处可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公约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

“非公约证明” 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具体是指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Ⅲ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昆明、哈尔滨、沈阳三个办事处仅限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非公约证明”)。

(四)《物种证明》的发证机关

《物种证明》适用于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

国家濒管办授权签发《非物种证明》的单位详见《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函》(濒办字[1999]9号)的附件二,有17个办事处可以签发,昆明办事处管辖云南省、贵州省。

三、验放规定

(一)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其中进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本验放,出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验放;进出口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的,海关一律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本验放。海关签注栏内注明实际进出口数量及单位,加盖关“验讫章”。签注后,将《公约证明书》的第三联和《非公约证明书》的第二联退还持证者,由持证者将其返还签证机关。

(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产品进出口时,海关均需凭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

(四)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需要出口国家珍贵树种、树苗(含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及其产品、制成品等),海关均凭《允许出口证明书》验放。

(五)出口红松子(仁)、松茸,海关严格按《允许出口证明书》上规定的出口口岸办理验放手续;对出口其它松子(仁)也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

(六)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分的药品,工艺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七)禁止进出口非洲象牙及其制品。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口的,需经国家濒管办批准。进口时,除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口证明书》外,还需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交验出口国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禁止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出口或向外国人零售出口亚洲象牙及其制品。如有特殊需要出口(含零售出口)时,须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文物出口鉴定组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进口国政府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经国家濒管办核准并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出口。 (八)禁止麝香出口。 (九)禁止发菜出口。

(十)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十一)进出口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海关凭国家濒管办授权机构出具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非物种证明”或者“物种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1.《非物种证明》是证明进出口物种不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范围的证明。 2.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当年使用”的证明,用于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在不涉及《目录》调整时,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进出口企业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海关接受报关后,将复印件连同报关单据一并存档,正本交还进出口企业报关使用,直至证明失效。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用于列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出口。对一次性出口物种种类较多的,可另加附件,同时应在证明“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种类详见附件”,并填写实际出口物种数。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海关接受报关后,将正本与随附单据一并存档。 3.《非物种证明》应注明进出口物种的商品名、拉丁名及海关编码,并由发证部门在证明上签字、盖章。证面上不再注明进出口数量,海关也不再核扣。对“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的附件,应加盖骑缝章。新版《非物种证明》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证面内容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更改。

(十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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