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主要元素,又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但是,由于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利润所吸引,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到的破坏也是巨大的,乱捕滥猎、乱砍滥伐、乱采滥挖造成了很多物种的灭绝或濒危,而过度、无限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又使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地的破坏雪上加霜。为规范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打击野生动植物的走私活动,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1973年许多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我国是缔约成员国),要求各缔约国按照CITES公约规定警醒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一起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木目的。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资1981年4月8日CITES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政府在国家林业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金福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危办”),代表我国政府履行CITES公约,并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22个办事处。勇士加快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立法,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第15届缔约国大会于2010年3月13-25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对《公约》附录I和附录II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的标准命名。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0]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于1997年12月18日联合通知,对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进行了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管理范围

(一)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二)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六)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以及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其中,含犀牛角、虎骨成分的中成药禁止进出口。

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七)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 二、发证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签证的九个办事处负责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

“公约证明”的管理范围: 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具体指列入《公约》附录I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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