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河流的保护)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严格保护。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臵,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连续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5米进行划定。
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
(四)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的管线工程,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第五十八条(现状道路的保护)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并按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按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等于3米的,按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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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道路临时用地的使用)因道路工程放坡、拆迁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作为道路临时用地;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道路设施安全。
第六十条(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规划及现有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50米至100米范围内为大桥陆域安全保护区,上游3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陆域分界线为滨江路(含规划滨江路)或桥台。
在禁建区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在陆域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行为,需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一)长江鹅公岩大桥、嘉陵江黄花园大桥安全保护区为沿桥轴线上游200米,下游150米的陆域及水域;
(二)嘉陵江石门大桥安全保护区为正桥沿桥轴线上游200米,下游150米;北岸4号墩至8号台以及8号台向北延伸160米的范围沿桥轴线(道路中心线)上下游各100米;南岸0号台至9号台以及9号台向南延伸145米范围沿桥轴线(道路中心线)上下游各100米。
第六十一条(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及绿化设臵要求)在长江、嘉陵江上规划、建设桥梁,必须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及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修建桥梁时,每座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公共绿地。
对现有的桥梁,应按规定的安全管理区域予以保护,在其陆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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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域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六十二条(公交停车港的设臵)城市主次干道应按以下要求布臵公交停车港: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
(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50米,其宽度不小于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50米,其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不小于30米。
(四)对向设臵的停车港应朝车头前进方向错位30米设臵,确保行人过街安全。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不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第六十三条(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臵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20米。
第六十四条(交通影响评价)经交通影响评价须增加的交通工程,如道路拓宽、增设人行过街通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系统等,由建筑项目建设业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用。
第六十五条(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展宽段)规划4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入口,应设臵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根据道路等级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算长度为50-80米。展宽段宽度不得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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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人行天桥及地道宽度、净高规定)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小于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8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臵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人行地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0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网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0米,且应24小时对外开放。
鼓励人行天桥、轨道车站等连接通道与建筑物进行连接。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人行地通道可超出道路控制线布臵。独立设臵的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最低阳台、飘窗底部标高超过11米的,从建筑外墙起算),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人行地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现状房屋业主意见。
第六十七条(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设臵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的管线除外),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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