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建筑面宽。
计算高度为18米以下,且沿江、城市道路、广场或公园绿地布臵的居住建筑,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80米。
计算高度为18米至6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计算高度为18米至60米的居住建筑与计算高度18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米。
计算高度为60米以上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米,且不得沿江、城市主次干道、广场或公园绿地布臵。
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道路控制线的距离)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退让距离 道路红线宽 度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 ≤60 60<H≤100 H>100 3 5 7 3 7 9 5 9 11 W≤16 16<W≤32 W>32 注:不同高度组合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酒店等
8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退让道路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应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在上表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布臵的建筑,其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退让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临道路的相应半间距。
第二十九条(道路转弯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线的距离)道路转弯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退让距离 道路控制线宽 度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 ≤60 60<H≤100 H>100 5 7 9 7 9 11 9 11 13 W≤16 16<W≤32 W>32 注:1、不同高度组合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线。 2、位于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主采光面与用地边界的夹角不大于60度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该面的半间距;大于60度的,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用地边
9
界的夹角不大于60度时,面宽不小于40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该面的半间距;面宽小于40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外墙面(含
阳台、外廊、飘窗)与用地边界的夹角大于60度的,其最小距离不
小于15米。
(三)超高层居住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用地边界的夹角不大于60度时,面宽不小于40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该面的半间距;面宽小于40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18米;外墙面
(含阳台、外廊、飘窗)与用地边界的夹角大于60度的,其最小距
离不小于18米。
(四)非居住建筑计算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大于24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12米[用地边界外是居住用地的,按上述(二)、(三)项的标准进行退让]。
用地边界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符合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全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相邻公园绿地(G1)、广场(S3)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在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相邻生产绿地(G2)和其他绿地(G5)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应按照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退让防护绿地(G3)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10
第三十二条(建筑退让中小学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设施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R12、R22)、医疗卫生用地(C51)、体育设施用地(C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在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构)筑物与控制线的距离]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臵时,其地下建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可使用道路控制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地下空间。
第三十四条 [地下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须满足安全的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须满足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控制线;
(三)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大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线;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