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聘请法律顾问发生的律师费; 8、委托人会议发生的费用;
9、以委托人为诉讼当事人发生的诉讼费用; 10、财产份额登记托管费用; 11、向委托人征缴的税收或规费; 12、为委托人设立支出的规费; 13、委托人的工商年检、变更费用等;
14、获取、持有及处置被投资企业权益等交易费用; 15、银行手续费;
16、除非有管理人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超出以上范围的款项不得从托管专户对外付款。
三、指令的内容
指令由管理人在进行项目投资、收益分配、费用支付时向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对方账户信息、与预留样本相符的签字或印章及附带文件等。由投资管理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托管人仅用于核对划款指令,不对其内容作实质真实性审查。
划款指令应附以下文件:
(一)委托人进行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
1、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投资的相关决议原件。管理人应事先提供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签字样本(授权通知和预留印鉴见本协议附件3)。
2、与被投资企业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交易协议、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和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关于股权转让、增资的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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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该项投资需商务、外汇管理等外商投资监管部门的批复、核准的,需提供相应批复、核准文件及申报批复资料。
(二)向投资人进行投资本金返还或利润分配:
1、委托人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向投资人进行投资本金返还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原件,委托人应事先提供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签字样本。
2、投资本金返还或利润分配在资金划付时,如需商务、外汇管理等外商投资监管部门批复、核准的,需提供相应批复、核准文件。
(三)投资活动中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费: 管理人或委托人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与服务费相关的发票、凭证的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公章),服务费超过该项目投资金额的2%时,还应提供委托人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的决议原件。
(四)委托人向管理人支付绩效奖金:
委托人管理委员会通过的支付绩效奖金方案的决议原件。 (五)管理费、托管费:
按照《合伙协议》、《管理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直接进行支付。 (六)委托人设立、登记等筹建费用、年检费用、清算费用; 加盖管理人公章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七)银行手续费:
托管资金划转所发生的划款手续费等日常费用,托管人将作为交易成本从该委托人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除,无需事先获得指令。但该等费用的扣划,管理人应在对账单、托管报告中列示。
(八)需要委托人缴纳的税费或其他政府规费: 由委托人、管理人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支付。
(九)除上述款项支付外,委托人对外支付其他款项的,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管理合同》中费用界定范围和金额限额进行对外支付并应附带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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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相关合同、协议、函件、支付凭证等文件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公章。
三、外商投资的审批与管理
委托人的投资、分配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经过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批准、核准的,在资金划拨时应提交相应文件。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一)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二)托管人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对指令进行复核,确认指令有效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合理的操作时间。
(三)划款指令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指令出现:划款指令与附带文件内容不符、划款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收款账户名称或账号错误、划款日期错误等情形的,视为管理人发送了错误指令。托管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应暂缓执行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