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的参与下,生态系统也可以从自然干扰和人为干扰所产生的失衡状态中得到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得以逐步协调。生态服务供给机制就是根据生态学原理,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和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通过自然和人工的结合,以及向森林生态系统的投入来恢复和重建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生产和建设活动。
(三)森林生态服务供给理论的提出
本文提出的森林生态服务供给机制是基于保证森林生态产品持续充足供给的一种制度安排:第一,森林生态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责任理应归属于公共部门,市场机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起辅助作用[5];第二,森林生态公共产品生产者为社会提供的生态服务需要一定的成本,需要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森林生态服务外部性成本的内部化,让森林生态产品生产或提供者获得持续的动力;第三,森林生态服务供给机制反映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要建立利益相关者责任机制;第四,森林生态服务供给价格需要科学量化。总之,要建立真正反映森林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市场属性的价格竞争和调整机制,为森林生态服务持续供给提供一个可交易的平台。
二、森林生态服务供给机制的框架和要素解析
(一)森林生态服务供给机制的基本框架分析
为了使森林生态产品供给机制有效运行,必须完善森林生态产品供给组织运行体系,包括供给政策制定机构、供给计量机构、供给管理机构、供给流通网络体系等,以解决供给主体、供给资金、供给价格、供给途径、供给范围、供给客体、供给监管等诸多环节的问题(图1),确保森林生态供给活动持续运行,即应
在生态产品的供给主体与供给客体间建立起商品货币关系,实现森林生态服务的科学合理的持续的生产和供给[6]。根据改进的公共产品理论,完善国内森林生态服务供给机制,具体包括以下要素:(1)供给主体,即解决生态产品由谁购置、谁来买单的问题;(2)供给对象,即解决生态产品由谁生产的问题;(3)供给范围,即解决什么类型的森林生态产品需要购置问题;(4)供给资金,即解决购置生态产品资金来源问题;(5)供给成本,即解决生态产品的价格问题;(6)供给途径,即供给主体解决用什么样的途径将供给资金交付供给对象的问题;(7)供给规则,即解决生态产品供给机制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图1森林生态服务供给机制示意
(二)森林生态供给机制的构成要素分析
1.供给主体
森林生态环境在受益的非排他性上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公共产品意味着政府应当在提供这类物品上发挥主要作用,否则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通过非市场途径,比如直接给予财政补贴、财政援助、优惠贷款、减免收费、实施利率优惠、劳保待遇等提供森林生态服务,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减
免或征收“生态税”、发放补贴等,都是生态服务供给的具体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政府作为森林生态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并不排斥生态产品市场供给的辅助作用。市场供给主体可以在政府制定的各类生态环境标准、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利用经济或非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行为改善生态环境活动。因此,森林生态服务的供给主体是政府直接供给或者一定条件下政府主导的市场供给。
2.供给范围
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试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生态公益林作为森林生态服务的主要森林类型,应纳入森林生态供给机制供给范围。
森林生态供给范围的问题一直是争议的难点问题之一,原因在于商品林是否应纳入生态供给机制范畴。如果商品林的生态服务不是商品林经营者有目的、有意识地增加了投入,而是在商品林生产经营中伴随的无意识的产物,就没必要对商品林进行相应的补贴。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要求商品林生产经营者增加额外投入,以增加商品林的生态服务,就有必要对商品林进行补贴。商品林是否纳入供给范围,要看商品林是否为了公共利益而增加额外的生态服务供给。
无效林业区域是指这样一些特殊森林区域,其生态效能的发挥很少依赖或很少直接地依赖任何投入。市场的供求和政府的政策在一定限度内对这一区域内的森林没有任何影响,林业经济学称其为无效林业区域。因此,对于这一类型的公益林,由于公共物品的提供主要是由自然力完成的,所以不应该在森林生态服务
供给的范围之内。
3.供给客体
政府是森林生态产品的提供者,但并不一定是森林生态服务的生产者。政府应当提供生产资金给生产者以维持森林生态服务的生产。这些森林生态服务的产权所有人由于接受政府供给资金生产生态产品,我们称之为供给客体。供给客体主要应当指向公益林林权主体即所有者或经营者。
(1)公益林国有林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单位受国家委托负责森林生态资源的管理与经营,与国家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是国有产权的代表。随着现代林业经营战略的转变,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国有林业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企业化改革领域,不少国有林业企业改制,实行多种经营方针,自负盈亏,但是国家对国有林业企业投入明显不足。作为森林生态服务的主要生产者,应将国有林经营单位生态公益林列入主要供给客体。
(2)公益林集体林业企业。20世纪80年代的林业“三定”改革,使集体林经营权从集体向农户手中转移,集体林区形成了3种基本的集体林产权结构:集体经营模式、分林到户模式和林业股份合作制。从森林产权制度而言,集体经营模式的供给客体应确定为集体法人;分林到户模式的供给客体应确定为林业经营者;林业股份合作制模式应按照股份确定供给客体。只有采用最能调动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积极性的政策和制度,才可以使森林生态服务机制有效建立起来。
(3)公益林私人经营者。这主要是指“四荒”拍卖过程中承包、租赁荒山荒地发展起来的造林大户,比如石光银等造林大户。迄今为止,在这种造林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