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十六条【被调查企业的债权】

56.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有关被调查企业债权形成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抵押或质押合同、业务合同等,并仔细审阅。必要时,需要与被调查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债权情况。前述工作,承办律师应当协同财务尽职调查人员一同完成,并与其结论相互印证。

56.2调查重点:

1、承办律师应当重点调查被调查企业目前的债权形成的合法性; 2、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3、债权总金额规模; 4、债权已经偿还的情况;

5、被调查企业是否存在怠于履行债权的情况; 6、债权是否存在行将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7、己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等。

第五十七条【被调查企业的债务】

57.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债务形成的相关文件,以及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抵押或质押合同、业务合同等并仔细审阅。必要时,需要与被调查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负债情况等工作,承办律师应当协同财务尽职调查人员一同完成,并与其结论相互印证。

57.2调查重点:

1、承办律师应当重点调查被调查企业目前债务形成的合法性; 2、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债务总金额规模; 3、债务已经偿还的情况;

4、债务是否存在未及时履行的违约责任: 5、债务是否存在行将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6、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7、特别要注意了解是否存在被调查企业因故意或过失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

第五十八条【被调查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

58.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要求被调查全三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文件如保证、抵押或质押合同等材料,并仔细审阅。必要时.里要与被调查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负债情况。前述工作,承办律师应当协耳财务尽职调查人员一同完成,并与其结论相互印证。

58.2调查重点:

1、承办律师应当重点调查被调查企业对外担保的合法性; 2、是否已经履行了被调查企业内部审批手续; 3、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4、可能的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

5、如果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后果和责任等。

第五十九条【被调查企业业务情况】

被调查企业的业务情况,通常调查以下内容:被调查企业的业务范围、被调查企业的客户范围、供应商范围、主营业务及其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辅营业务、是否取得各项业务的运营资质等。

第六十条【被调查企业的业务范围】

60.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就被调查企业现行的经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的业务范围,与经工商机关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章程》上记载的经营范围、对被调查企业正在实际从事的业务、被调查企业提供的业务合同进行核对印证。必要时,需要与被调查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业务情况。

60.2调查重点:

1、被调查企业是否在《章程》确定的范围内经营;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3、如存在超范围经营,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被调查企业的客户范围】

61.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根据被调查企业提供的客户名单,确认被调查企业的客户范围。对于不便于提供书面资料或客户名单属于敏感商业秘密需要有限披露的,承办律师需要与被调查企业业务、公关或财务等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客户范围及数量情况。

61.2调查重点:对于服务类被调查企业而言,客户群是重要的业务来源,通常也是委托人进行商业交易的出发点和目的。因此,承办律师有必要对客户范围和数量进行详尽地了解,尽量掌握完整、准确的客户范围及数量,这有助于委托人作出正确的商业交易决策。当然,有的被调查企业将客户名单视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承办律师可以采取与被调查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力求全面掌握客户范围。如果被调查企业坚持有限披露客户范围的,则承办律师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可以同意被调查企业做有限披露。同时,承办律师还可以通过与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的形式,进一步了解被调查企业客户范围及数量情况。

第六十二条【供应商范围】

62.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根据被调查企业提供供应商名单,确认被调查企业的供应商范围。对于不便于提供书面资料或供应商名单属于敏感商业秘密需要有限披露的,承办律师需要与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供应商范围及数量情况。

62.2调查重点:对于生产类、服务类被调查企业而言,供应商是重要的上游企业,同时也会直接影响被调查企业生产、定价及未来业务的发展。因此,承办律师务有必要对供应商范围和数量进行详尽地了解,有助于委托人作出正确的商业交易决策。当然,有的被调查企业将供应商名单视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承办律师可以采取与被调查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力求全面掌握供应商范围。如果被调查企业坚持有限披露供应商范围的,则承办律师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可以同意被调查企业做有限披露。同时,承办律师还可以通过与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的形式,进一步了解被调查企业供应商范围及数量情况。

第六十三条【主营业务及其运营情况】

63.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了解主营业务及其运营情况,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主营业务及运营手于要双被调查企业讲解主营业务的运营流程,必要时,要求观摩被调查企业主营业务的办理流程。

63.2调查重点:对于生产制造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其主营业务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生产、制造和服务流程。承办律师应当根据被调查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主营业务的开展流程和情况,对其商业运营增长感性认识,留意实际运营与被调查企业提供的业务、运营流程书面文件和口头介绍的不同和矛盾,并认真评估被调查企业主营业务运营对于委托人拟进行商业交易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是否存在其他辅营业务】

64.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月被调查企业了解,除了主营业务以外,被调查企业是否从事其他业务。如有其它业务,需进一步调查其业务比重与主营业务的关系。承办律师往往可以通过被调查企业提供的辅营业务合同,了解该等业务的情况。

64.2调查重点:承办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辅营业务的合法性;辅营业务是否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如存在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的情形,则承办律师可根据情况建议委托人在进行商业交易前,要求被调查企业将辅营业务剥离或停止。

第六十五条【是否取得各项业务的运营资质等】

65.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了解,对应每一项业务,是否取得了法律、法规要求的运营资质。必要时,可以通过向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的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65.2调查重点:承办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被调查企业各项业务的运营资质。如缺少相关资质而继续从事的,承办律师应当提醒其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被调查企业的重大合同】 一般性尽职调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或虽已履行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所有重大商务及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或长期供应或采购合同、长期代理或销售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开发合同、对外合作或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协议、资产转让协议、金额较大或合同条款特殊的协议等。

第六十七条【重大或长期供应或采购合同】

67.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特别是供应采购部门,索取该类合同,并详细审阅。通常,承办律师可以与委托人协商,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涉及哪些大类产品的采购合同,或单笔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采购合同。

67.2调查重点:承办律师应当依据财务尽职调查机构的财务调查结果,印证该重大供应、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是否确实发生,了解该等重大供应、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是否可能存在履行障碍或违约可能,该等重大供应和采购合同所涉及的供应商是否单一,是否被调查企业对其有严重的依赖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长期代理或销售协议】

68.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索取该类合同,并详细审阅。通常,长期代理或销售协议会涉及被调查企业的主营业务,也是被调查企业业务和收入的主要来源。

68.2调查重点:承办律师应该重点审查长期代理或销售协议的有效性、有效期违约责任,以及该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履行障碍或违约可能。该等称其代理或销售协议所涉及的上下游厂商是否单一,是否被调查企业对其有严重的依赖。对于某些被调查企业而言,委托人从事拟定的商业交易,其实是看中了被调查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具有长期代理或销售关系,这是被调查企业具有商业价值的核心要素。因此,承办律师应当仔细核查,这些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有单方解约权,是否能够比较容易地解除该长期代理或销售关系。这一点对于委托人的投资决策,尤为重要。

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开发合同】

69.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索取该类合同,并详细审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开发合同,因其动用的资金量大,一般涉及被调查企业主营业务,通常都属于重大合同。承办律师应当结合实地调查情况,与财务尽职调查机构一起,审查该等合同的签署、履行情况。

69.2调查重点:承办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开发合同签订前,被调查企业是否有资格签订该合同,是否具备建设开发资质和签订该等合同的资质。这直接影响该等合同的效力。承办律师还应当审查,该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调查企业的风险是否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内,如建筑工程计价方式,是否会导致竣工结算时被调查企业发生未能预测的高支出。承办律师与还应当审查,被调查企业在签订该等合同时,是否存在另一份“阴合同”,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阴合同”。这些行为,均对于委托人拟从事的商业交易存在不确定的商业和法律风险。

第七十条【对外合作或服务协议】

70.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索取该类合同,并详细审阅。承办律师应当结合实地调查情况,并与财务尽职调查机构一起,审查该等合同的签署、履行情况。

70.2调查重点:对于服务类企业而言,服务协议是经常会使用到的,适用于其主营业务的协议,也是业务收入的保障。承办律师应当重点调查,对外合作或服务协议内容、期限、被调查企业是否有资格签订该合同,及其对拟从事商业交易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协议】

71.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索取该类合同,并详细审阅。承办律师应当结合实地调查的方式,与财务尽职调查机构一起,审查该等合同的签署、履行情况。

71.2调查重点:特许经营协议和委托经营协议是以输出经营模式和提供经营服务为主的协议。承办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根据该等协议,被调查企业与协议相对方所形成的业务和法律关系,是否涉及联合定价、限制市场竞争等垄断情形,或者在委托经营协议项下形成的关联交易等的定价是否公允等。

第七十二条【资产转让协议】

72.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索取该类合同,并结合被调查企业提供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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