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存在未在工商、商务等其他机关报批、备案但却适用于被调查企业或其投资人的文件;
3、现行被调查企业的治理结构;以及
4、前述调查发现问题及相关文件对于叹清查企业设立、运营、各投资方利益以及拟进行的商业交易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设立公司证明文件】
42.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索要这些文件的原件,并辅助以律师独立性调查进行印证,核实真实性和完整性:
42.2调查重点:承办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真实性,企业名称的合法、合规性,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合法性,其记载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投资人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等是否已经实缴等。
第四十三条【被调查企业股东(投资人夕身份、背景或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和被调查企业与其设立人及其上级主管机关之间的有关证明文件】
43.1调查方法:通过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相关文件,律师进行独立性调查或者通过工商官方网站查询以及通过进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访谈等途径了解被调查企业股东情况。
43.2调查重点:调查这些文件,目的是发现是否影响拟进行的商业交易模式,特别是在对被调查企业采取股权并购的情况下。
43.2.1投资人的性质往往会决定其投资的性质,如果股权涉及国有资产,其转让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上级有权批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43.2.2如系国有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转让需要经过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的程序;
43.2.3有些企业从工商登记上看是内资企业,但却存在名义投资人代替外国实际投资人代持股权的情况,这一行为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和规避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被调查企业历次改组(或重组)、合并、分立等股权状况及组织结构变化的协议、批文等文件】
44.1调查方法:这些文件除了向被调查企业索要外,还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
44.2调查重点:
1、在被调查企业的历次变更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2、是否经过了有权机关的审批 (如需);
3、是否存在未彻底完成变更的情况,如股权未实际变更或股权转让款未实际支付等,足以导致该等变更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被调查企业的关联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合营或合资公司等)
的文件,包括该等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设立的批准文件、运作的组织章程以及有关股东对重大事项所登记的其它协议等】
45.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请被调查企业提供上述文件,必要时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和对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45.2调查重点: 1、被调查企业关联企业与被调查企业的关系中,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拟进行商业交易的情形,例如,被调查企业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2、被调查企业与其有合资合作关系的企业的关系;
3、被调查企业分公司的设立及运营情况。特别是,被调查企业与前述主体之间的关系,对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是否存在不利影响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被调查企业的治理结构、自被调查企业成立之日起所有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纪要及决议,反映被调查企业股权、投资结构的全部记录】
46.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请被调查企业提供上述文件,必要时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和对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46.2调查重点:
1、根据目前被调查企业的治理结构,一旦委托人进行了拟进行的商业交易,是否能够实现委托人在被调查企业中的治理权利和商业目的;
2、被调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能否正常运转; 3、对于被调查企业的股权变更、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行为,是否均履行了内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被调查企业已经完成的对外投资】
47.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请被调查全三提供被调查企业已经完成的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必要时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和行夭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47.2调查重点:
1、承办律师应当核查被调查企业的对外投资,并核实该对外投资是否在接受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中有相应反应;
2、承办律师应当仔细甄别被调查企业对外投资的合法性、投资性质。有时,被调查企业的对外投资,并未形成长期投资的权益而是以债权形式出现。有些企业名义上签订了对外投资合同,但却未形成长期投资的权三而是在投资合同中约定保底股权回购或保证收益条款等可以被视为借贷的条款,承办律师需要仔细甄别,并向委托人相应作出法律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被调查企业已获得及应获得封行业性生产经营许可、批准、企业资质证明、海关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产品生产合格证、销售许可证等】
48.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请被调查企业提供上述文件,必要时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和对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48.2调查重点:调查以上证明的真实性、核发对间、是否超过有效期,以及被调查企业是否已经取得了依法应当取得的所有许可和证明。
第四十九条【与被调查企业所涉行业及企业业务相关的重点问题】
49.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对被调查行业所涉行业的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详细的法律调研,并请被调查企业提供其已经获得行业主管机关、部门审批、备案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和对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49.2调查重点:
1、承办律师应当根据被调查企业的行业特点,审查被调查企业是否需要取得其从事营业范围的前置审批,或者其所从事的营业是否需要行业主管机关的审批、备案; 2、对于外资企业,还需要核查是否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是否需要中方控股或参股。
第五十条【被调查企业资产状况】
一般性尽职调查工作应当涵盖的被调查企业资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机器、设备等重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负债、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一条【不动产】
被调查企业目前所拥有或使用的全部场地(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场所等不动产;上述有关土地、厂房、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登记证明、租用合同、不动产抵押及转让合同;如没有上述合同、协议,可要求提供有关上述资产使用、租用的其他书面资料。
51.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索要《资产负债表》并详细审查被调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物业产权证书、不动产开发有关的相应批文和证件、不动产租赁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证等他项权利证明、不动产转让合同以及被调查企业提供的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及其处置、权利负担的相关资料。必要时,承办律师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和对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向不动产登记、转让、担保主管机关核实不动产权利状态。
51.2调查重点:不动产是被调查企业的重大资产,通常价值较大,对于委托人拟进行的交易,特别是对于交易价格确定具有重大影响。承办律师,应当对其权属状态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律上权利负担进行详细调查。对于出租和租赁的不动产,应当详细调查租赁条件,出租期限,剩余出租期限,以及租赁合同项下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办律师应当结合不动产的产权、使用状态以及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对于不动产资产对于本次商业交易的影响,作出法律评估。有些商业交易,不涉及股权收购,而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资产收购,因此,对于不动产资产权利状态的法律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被调查企业涉及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则还应当根据开发的不同阶段,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证》以及《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和许可文件。
第五十二条【机器、设备等重大固定资产】
包括清单、合同、资产评估报告、折旧或抵押情况等。
52.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索要《资产负债表》并要求其提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采购合同、资产评估报告、折旧或抵押情况等文件资料。必要时,承办律师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和对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向固定资产抵押主管机关和固定资产评估机构核实固定资产的权利状态和价值。
52.2调查重点:机器、设备等重大固定资产,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是重大事项,关系着企
业的生产经营基础和委托人拟进行商业交易的投资价值,应当是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之一。承办律师不仅应当请被调查企业将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提供给承办律师核查,而且应当协同会计师事务所等财务尽职调查机构一起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承办律师应当对于固定资产的法律状态进行确认,如采购手续是否完备,产权是否属于被调查企业,是否存在出租或融资租赁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等。承办律师应当协同固定资产评估单位,了解固定资产价值及折旧情况,对委托人拟定商业交易的影响进行评估。有些商业交易,不涉及股权收购,而仅仅是资产收购,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权利状态的法律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
第五十三条【流动资产及负债】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任何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抵押或质押合同。
53.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调查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抵押或质押合同,并仔细审阅。必要时,需要与被调查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流动资产及负债情况。前述工作,承办律师应当协同财务尽职调查人员一同完成,并与其结论相互印证。
53.2调查重点:承办律师应当重点调查被调查企业目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对内、对外担保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未披露债权、债务和担保情况。
第五十四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
被调查企业获准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以及相关许可协议;被调查企业目前所涉及或使用技术的来源证明;所有上述知识产权方面侵权及侵权纠纷解决的情况资料。
54.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文件,另外,承办律师还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能够证明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被授权使用情况的书面文件、合同等。必要时承办律师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和对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向无形资产主管机关和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核实无形资产的权利状态、是否存在质押,以及核实无形资产的价值。
54.2调查重点:
1、承办律师应当重点关注被调查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权利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3、无形资产价值;
4、无形资产的授权和被授权情况;
5、无形资产的权利保护期是否已经超过; 6、是否依法续展;
7、是否在无形资产上设置了质押的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8、是否对专利的专有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等。
第五十五条【被调查企业债权、债务状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除了前述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及的“流动资产及负债”调查外,承办律师有必要重点对被调查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调查,了解是否存在怠于履行的债权以及或有债务,以及债权、债务是否合法合规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