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 4金税工程

增值税 ﹒333﹒

E、负责审核各县区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F、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市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G、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④委托管理岗位:

A、接受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贷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贷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间、金额、税额,下同)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B、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C、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D、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对需本级组织协查的案件组织协查。

E、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F、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G、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H、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I、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拒绝提取或跨月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比对有问题发票;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⑤受托管理岗位:

A、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B、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C、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D、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E、分拣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F、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334﹒ 流转税法制汇编

G、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⑥检查岗位:

A、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B、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C、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D、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月9日国税发[2002]17号通知)

(4)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① 协查领导岗位: A、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B、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C、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D、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E、负责审核本级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F、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②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A、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B、贯彻落实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C、负责汇总上报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委托问题、业务需求问题。

D、负责及时记录协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填写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E、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地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F、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G、负责审核上报本级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H、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I、负责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协查统计报表。

J、编写、上报本级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增值税 ﹒335﹒

K、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③委托管理岗位:

A、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B、接受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C、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D、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是,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F、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G、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H、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④受托管理岗位:

A、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B、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C、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D、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E、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F、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⑤检查岗位:

A、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B、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C、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D、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

﹒336﹒ 流转税法制汇编

查结果。不得将协查信息泄漏给涉案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月9日国税发[2002]17号通知)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日常业务管理 (一)综合业务规定 1、基本规定

(1)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2月1日[1999]221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2月1日

鄂国税发[2000]28号通知转发)

(3)湖北省境内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由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要求进行统一部署,逐级组织实施。

(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2000年4月3日鄂国税发[2000]65号通知)

2、认定登记、变更、注销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略)。

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3)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①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③减少分开票机。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2月1日[1999]221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2月1日

鄂国税发[2000]28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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