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能源种类、能源折标煤系数以及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参考《综合能

(Ei?ki)。式中,E耗计算通则》(GB/T 2589)。计算公式为:E??i?1l代表综合能耗,计算综合能耗时,各种能源折算为一次能源的单位为标准煤当量;l代表消耗的能源品种数;Ei代表第i种能源实物消耗量;ki代表第i种能源的折算系数,按能量的当量值或能源等价值折算。

(2)“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中“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的定义,并定义为:“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生产产品的综合能耗与同期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e?Ep,式中:e代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针对集成电路芯片

制造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tce/片,针对集成电路封装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tce/万块;p代表合格产品产量,针对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单位为片,针对集成电路封装企业,单位为万块。

(3)“主要生产系统能耗占综合能耗比例”定义为:“统计报告期内,主要生产系统能耗占综合能耗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EpE?100%,式中:?代表主要生产系统能耗占综合能耗比例,单位

为%;Ep代表主要生产系统能耗,单位为tce,计算公式参照综合能耗计算公式。

(4)“单位产品新鲜水用量”定义为:“企业每生产单位产品所消耗的新鲜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wn?Wnwp,式中:n代表单位产品

新鲜水用量,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单位为m3/片,集成电路封装企

33

业单位为m3/万块;Wn代表新鲜水总用量,单位为m3。新鲜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外购水,不包括城镇污水再生水和企业内部重复利用的水。

(5)“单位产品工业废水排放量” 定义为:“企业每生产单位产品所产生的工业废水排放量”,计算公式为:wf?Wfwfp,式中:代

表单位产品工业废水排放量,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单位为m3/片,集成电路封装企业单位为m3/万块;Wf代表工业废水排放量,以企业总排放口的数据为准,单位为m3。

(6)“单位产品危险废弃物产生量” 定义为:“企业每生产单位产品带来的危险废弃物产生量”,计算公式为:

wh?Whwp,式中:h代表单位产品危险废弃物产生量,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单位为kg/片,集成电路封装企业单位为kg/万块;Wh代表危险废弃物产生量,单位为kg。

(7)“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引用《工业用水节水 术语》(GB/T 21534)中“重复利用率”的定义,表述为:“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Wr?100%,式中: ?代表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单位为%;WrWr?Wn代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重复利用水量,单位为m3。

(8)本标准能耗指标的计量按照GB/T 17167执行,水耗指标的计量按照GB/T 26719执行。

34

污染物产生指标的采样应按照DB 11/307和DB 11/501要求,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其中,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浓度测定按照GB 1191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氨氮浓度测定按照HJ/T 195中规定的方法执行,总磷浓度测定按照GB 11893中规定的方法执行,氟化物浓度测定按照GB/T 748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氰化物浓度测定按照HJ 48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浓度测定按照GB/T 749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砷浓度测定按照GB/T 7485中规定的方法执行,铜浓度测定按照GB 7475中规定的方法执行,铅浓度测定按照GB 7475中规定的方法执行,镍浓度测定按照GB 11912中规定的方法执行;废气中氟化氢浓度测定按照HJ 688中规定的方法执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浓度测定按照HJ 73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硫酸雾浓度测定按照HJ 54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氮氧化物浓度测定按照HJ/T 43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六大类物质含量测定按照GB/T 26125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7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8 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建议该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主要原因在于目前集成电路行业正处于技术高速发展阶段,技术进步对于集成电路制造业清洁生产水平有显著的影响。作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主要用于规范、引导北京市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清洁生产工作,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使企

35

业进一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满足北京市地方对于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的要求,充分保障集成电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9 指标体系实施可行性分析 9.1 技术可行性分析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北京市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和封装企业。当前北京市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和封装企业在污染物处理技术方面都比较成熟,大多数技术设备及处理方法能够广泛应用于污染控制中。其中,废水处理采用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含氨废水处理系统、CMP废水处理系统以及中和系统等进行处理,能够有效控制废水污染因子;废气处理采用酸性洗涤塔、碱性洗涤塔、沸石转轮吸附燃烧处理器等先进处理设备进行吸附焚烧处理,能够有效控制废气污染因子。因此,本标准的制定是以集成电路行业技术为依据,在技术方面具有可行性。

9.2 经济可行性分析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主要作用在于引导北京市集成电路企业在清洁生产方面加以关注,鼓励企业在技术工艺、能源使用、污染排放等方面进行改进、优化。由于集成电路企业建厂投资额非常高,并且绝大多数企业在清洁生产方面能够达到三级清洁生产企业标准,部分企业达到二级甚至一级清洁生产企业标准,需要在清洁生产方面投资的额度占总投资的比例并不高,不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因此,本标准的实施在经济方面是可行的。

36

9.3 实施可行性分析

为使本标准实施具有较强的实施可行性,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选择了北京市主要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进行验证并参与标准的修订,基本上都能满足三级标准值的限制,部分企业能够达到二级标准值,个别企业能够达到一级标准,能够体现出三级标准对企业的约束、引导和激励作用。因此,在实施方面也是具有可行性的。

10 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1)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T 17167)的要求,规范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鼓励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完善二级能源计量和三级能源计量体系,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建立能源计量。

(2)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的推广,完善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监测。

11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地方标准由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37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