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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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细则(试行)
参考资料
目 录
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 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 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4]60号)……………………………………………1 二、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
………………………………………………………………………2 三、参考示例1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7 四、参考示例2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10 五、参考示例3 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7 六、参考示例4 随州市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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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
(试 行)
1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1.1 编制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有效调控和制止各类与“四个坚持”不相适应的建设开发行为,保证城市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我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1.2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
1.3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部、省各类相关规范,结合地方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
1.4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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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
2 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1 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控制开发的区域及控制指标。 2.1.1 自然保护区:
明确自然保护区分布位置、保护区级别及主要保护对象,划定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相应明确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建设内容、规划控制标准以及管理措施。
核心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缓冲区内可以从事经批准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经批准的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与景观的生产设施。
2.1.2 风景名胜区:
明确风景名胜区分布位置、性质、主要功能和风景名胜区级别,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界线。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明确风景名胜区内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建设内容和管理要求。
在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在景区、古典园林及其外围控制区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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