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

第案例:

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参考答案:

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如果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本案例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案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 B? C? D? 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

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案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卖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构成违约。本案例中卖方所交货物虽然总数符合合同,但包装方式不符合同要求,同样构成违约。但是买方是否可以拒收整批货物则要视违约后果而定。

第四章 贸易术语

案例:

1.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的CIF合同。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物何时到达何地。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合同。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Pudong 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卡拉奇××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拉奇××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巴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INCOTERMS2010对FCA的解释,卖方只要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并不负责货物何时运到目的地,本案例中出口企业已于最迟交货期之前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所在地,因此已完成交货业务,并未延期。仲裁员应裁决出口企业胜诉。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案例:

印度孟买一家电器进口商拟向日本川崎某电器制造商订购一批空调机,货物运送目的港/地为孟买(Bombay)。川崎(Kawasaki)为内陆城市,但交通发达,有高速公路通往横滨(Yokohama)。试问:在一般情况下,川崎电器制造商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报价销售这批空调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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