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长官的权力对此等官署没什么太大影响。对于民选官吏,由民选而来,因此长官不得罢免其职,也不受长官监督,缺乏固定的负责系统。 (2)行政工作由行政委员会主持,其责任很容易混淆不清。 (3)行政职权分配不当。
(4)同一种行政事务如果由两个以上官员办理,若出现失误,每人都有不负责的理由。
(5)行政机关之间常有冲突事件发生,除非设立协调机关,否则权责关系将陷入混乱状态。
(6)行政机构设置过多导致行政机关职责不清、工作范围模糊,使行政机关领导有机会越权,造成部门间的对抗。
(7)参谋咨询机构超出了自身职责范围,试图取代行政领导工作。
因此怀特提出,适当的权力必须与确定的责任同时存在。第一,表示适当法定权力的实施,须有立法根据;第二,表示必有充分财源以适应法定的状况。
第四节 专门行政者与客串派行政者
行政机关中每部门内都由专门官吏和名士派管理。专门官吏,以服务国家为其终身职业,而客串派官吏是短期在职,对行政业务属于门外汉,这两种角色所负的责任按政治制度不同(官僚或自治)而不同,但在近代行政中都有相当的地位。怀特认为,美国行政的效率已因客串派势力的畸形扩大且侵入专家领域,而罹受其害。
但客串派行政者,仍可期待无限良机,以应用其特殊的贡献,而在地方行政机关中尤为重要。他认为中央政府及各邦中重要行政部门领导若以客串派任之,则较之专门官吏更为满意。例如名士派商务部长,可以维持本部与外界关系,尤其是与立法机关,与一般民众,以及新闻界等。这种人才不是本部门中长期培养所能获得的。
至于客串派官吏的职责,并非管理,而仅为观察行政是否有效,同时给与相应咨询及建议;并在部门内部纠纷中做出仲裁。 而专门官吏的任务,可以概括为: (1)执行本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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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3)支配行政人员,分配工作。
(4)以财政及其他各种报告,详陈本部工作成绩。 (5)给本部门领导提出建议。
(6)当领导决定行政政策时,若对技术上有所咨询,得供给其需要。
第五节 行政分部之原理
怀特认为,各部职权的决定与分配,根据两种条件,即按人员或等级而分配,以及按应实行的任务而分配。由实际方面而论,还有两种基础,即按地域和实行工作的性质分配,或者按行政方法而分配。
他认为,行政分部能使政府的各种服务机关,相互依靠,造成坚强的权力汇一,以及联合一致的行政机构;树立的有效制度;确定行政权力及责任,布置免除行政首长管辖组织上、规则上、设备上、人员上及活动上重复弊端的基础,使在同一范围内活动的各服务机关有保持合作关系的可能;提供一种防止或修正权限相互抵触的方法;可在行政方法上和手续上,极易订定标准;顺应关于普通事务实施方面的集权,及购置材料等事务。
但怀特指出,组织的一般原则至为简易,而实施则颇为困难。
第六节 协调之机械
(1)他提出应该精简机构,减少协调工作的数量和难度。“协调的困难是行政单位数目增加,因此,现代行政发展的新趋势是缩减行政部门的数目,一方面归并工作性质相近的各行政单位,一方面削减多种独立局。”
(2)怀特认为应该设置行政协调机关。
(3)他认为要通过精密的协调来获得较好的协调结果,进而提高行政效率。 (4)在协调过程中,行政首长的裁定就是最后的决定,这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矛盾乃至冲突,各部门在协调过程中总是争诉各自的理由。为了及时有效地协调,他特别强调首长裁定是最后结果,但遇到不合理时可以向上申诉。
(5)怀特还提出实行协调的原则,即对任何事件均由主管会制定完整政策,用以领导相关各部。规划这种政策是附设专门的协调委员会,各部门有专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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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联合规划中的协调部分。
第七节 优良行政组织之体验
书中总结,行政组织的繁杂,就实际方面而言,政府确是人类事务组织中最大者,虽然不能整个全部商业原则来运用,然而大部分工作是属于能采用商业原则的性质的。
书中认为创造行政机关最优秀的人才是专职行政官吏自身。而组织范式,不外乎人民自治与官僚政治;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权力汇一或权力散漫;单数执政或复数执政。
从科学角度看,我们从没见过有任何行政组织的适当标准,或合理精确的计量方法,能用来决定某种组织的影响。但这种计量方法已引起政治学者的重视。书中指出,促成评价标准的初步手续已经着手进行,以期待评定政府的行政效率。但这种方法的实际运用成熟或成功与否,还需要时间的考验。
第四章 中央集权之体制与限度
中央集权的倾向,是依垂直线进行;而权力汇一的趋势,则循水平线而发展。 对于中央集权的研究,学者们偏重于该问题的政治方面,而忽略了其行政方面,书中则更侧重对行政问题的研究,而政治方面,作者认为是表示一种特殊趋向,即集合唯一绝对的最高权力于立法机关,而决定国家政策的一切问题。实际而言,世界各国堪称无一在政治上是中央集权的国家。
怀特认为,行政方面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即是中央行政总枢及其外署相互关系上的问题。
第一节 中央集权之趋势
行政上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的差别,其范围之广泛,已经与各级政府间的政治关系相近。书中指出,美国当时近半世纪的行政潮流,已经渐次向中央集权的方面进行,开始仅出现于地方政府与邦政府间,后来又深入到各邦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
在北美尚未建国之时,其地方分权程度举世惊奇,邦政府屈服于各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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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政府屈服于各城镇,而各城镇又受制于各区。那时美国的交通运输业障碍繁多。
美国独立之后,分权情形也未见好转。民众对地方政府仍很信赖。 南北战争之后,各邦政府在中央集权的程度上才有长足进展。
中央集权的程序,一方面包括对地方官吏实行监督权;一方面则将某种行政权限的一部分或全部,由地方政府转移至邦政府,或由邦政府转移至中央政府。
美国宪法第14条和第18条增修条文,造成全国系统的大规模中央集权化。前者在行政关系上,没有任何变动,而后者已成为中央集权的有力代表。20世纪,已昭示一种国家行政中央集权的必然趋势。
由工业革命潮流推动而产生的一种崭新社会,无论是微小的行政地域,抑或是较大的行政中心,均先后与其紧密关联。曾经地方负责处理的事物转交于邦政府,或进而划归中央政府权限之内。
第二节 中央集权之体制 英国:
1、在某项要求达到后,中央政府拨给补助金。 2、有关于地方行政事务的法规、命令及规章的发布。 3、对地方官吏行政上的赞同,借使发生效力。
4、判决地方官吏所判决案件或争执的上诉,而诉讼当事人一方须为地方官员。 5、当地方官吏非法完成行政事务或渎职时,对其进行惩罚与课定。 6、民意的征询,报告的要求,及知识的散播。 法国:
中央监督权的行使,由内务部及其外署官吏,即省长与副省长执行。全国省县的整个管理系统,均由其指挥监督,而地方自治行政机关,仅能监督县级政府,甚至对县级政府的监督也有来自上级的监督压力。总之,法国制度表现了大陆方式的特质,其唯一例外,只有普鲁士中央与地方行政范围有清晰的划分。 美国:
1、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建议与辅导。
2、放任地方政府自由完成任务,但必须向上级政府呈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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