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业务保安管理规定

渡,端部内外不允许有棱角。托(压)绳轮应转动灵活、导向可靠、无卡阻现象。采用固定式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托(压)绳轮的内侧必须有圆锥过度且高于外侧的轮缘,防止向内侧跑偏。

2、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有过速、欠速、张紧失效、上下变坡点掉绳、全程急停、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防偏摆等保护、断轴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须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并安装开车运行前联系信号及语音提示装置。越位保护必须采用重力下压式或感应式结构,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十五米处应安装下车语音提示器,下人地点后方应安装两道帘式提醒设施,做到齐全、灵敏、可靠。

3、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司机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

4、加强对架空乘人装置的检修和各种保护装置的试验工作,建立日常维护与定期检修制度,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七十二条 设备安装必须有施工措施,施工措施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审批。

第七十三条 验收要严格按照(AQ 1038-2007)《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相关要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验收。 第七十四条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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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坐人员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规定地点和先后次序上下。

2、乘坐人员上车时,应超前座位一步,双手紧抓吊杆,然后跨骑座位,两脚放在脚踏处,下车时应一脚先落地,然后站立下车。

3、人员上车时,先检查座位绳卡有否脱落,避免座位沿绳下滑或脱落,摔伤或撞伤乘坐人员。

4、一个座位只准乘坐一人,其他人员不得抓扶。乘坐时要坐稳,严禁在座位上睡觉、打闹、摇晃座位。严禁手扶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应集中精力注视前方,无事不准乱摇矿灯,发现有钢丝绳掉道和其他意外事故时应以摇矿灯为停车信号。

5、只准乘坐人员,不准吊挂其它物件。乘坐人员随身携带工具不得超过15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米。严禁同时运送携带易爆易燃物品。

6、司机必须注意观察并随车检查运行情况,发现钢丝绳掉道或有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严禁在操作峒室内睡觉。

7、维修工必须每日对检查一次。严禁吊杆与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自动脱钩,制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8、人员上、下地点必须设计在平巷段,人员上、下地点和路口要设明显的警示标志。上下人地点和沿线必须有充足照明,机头、机尾和沿途上下人位置悬挂\此处上车\、\此处下车\字样的标志牌。

9、装置的闭锁必须可靠,转换开关必须采用带钥匙型的,钥匙由检修工和值班人员保管。

10、紧急停车后必须查明原因,消除事故隐患,由司机在操作台操作,方可启动。如运行中遇碍而需紧急停车,需认真检查排除故障或采取了有关措施后,方可重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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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斜巷行人

第七十五条 有人行上下山的采区,提升斜巷不准行人。兼做行人的斜巷,行人时必须征得信号扒钩工的同意。

第七十六条 进入斜巷维修人员工作前必须与绞车司机和把钩工联系后方可作业。未得到检修人员的同意,司机不得擅自操作绞车。 第七十七条 进入斜巷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不准在巷道中停留。 第七十八条 人员在倾斜巷道中行走时,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躲到安全地点,并设法发出报警信号。 第七十九条 严禁行人蹬钩上下。

第八十条 绞车运行时,上下部车场和中部车场必须有语音声光报警装置和红灯警示,倾斜巷道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第八十一条 在封闭管理巷道中禁止行人。

第六节 无极绳绞车运行与管理

第八十二条 一般规定

1、巷道长度超过300米、角度小于20度的巷道,建议使用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方式。

2、无极绳绞车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无极绳绞车的技术参数、管理制度牌板。

3、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并在机头、机尾,巷道入口,巷道中间每隔100米安装急停、语音声光报警装置,并于信号和无极绳绞车连锁,信号发出同时语言声光报警装置发出语言声光警示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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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运行与管理

1、绞车运行当中,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若发现异常情况或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2、司机不得随便脱离工作岗位,必须脱离时,应切断电源,扳紧闸把同时与把勾人员联系好方可脱离。脱离工作岗位不准转换他人开车,重返岗位后应弄清情况后方准重新开车。

3、绞车运行中要时刻注意钢丝绳运行情况,发现绳不正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处理完善后,方准重新开车。注意机器各部运转声音,温度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或特殊气味,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凡司机本人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4、注意绞车各部位运行情况,如发现下列不明情况,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 第八十四条 其他

1、严禁超载、超挂、蹬勾。 2、车辆掉道,禁止硬拉硬拽。

3、每次运输不得超过计算的最大车数和重量。运送“四超”车辆时,应按专项措施执行。

4、若停车时出现刹不住闸时,应及时采用手闸制动。 5、机械调速绞车运行中司机严禁换挡。

第四章 地面运输系统的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十五条 地面运输设备

1、翻车机与卸矸漏斗联锁信号清晰、声光具备;

2、矸石山洞底装载操作,必须采用自动或远距离液(气)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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