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4、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得影响行人通过。
第十九条 充电硐室内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 充电硐室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用的溶液、冲洗蓄电池用的水源(储水池)以及比重计、温度计、电压表等仪表。
第二十一条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电解液浓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充放电记录。
第二十二条 更换蓄电瓶时应认真检查起吊工具,不得站在电池与机车之间进行操作。
第四节、大巷运送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矿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乘人车辆运行线路、区间、停靠地点。根据各采区实际最大班入井人数,计算人车数量、机车数量和车次,确定人车司机数量和跟车工数量,根据采区交接班时间制定机车发送时刻表,及时优化和完善人员运送方案,确保运送人员及时、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主要运输大巷超过1.5公里必须配备平巷人车运送人员。严禁采用非标人车及其他类型的矿车运送人员,严禁超员乘坐。 第二十五条 平巷人车必须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并有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平巷人车的车门的开、关必须采用平移式。 第二十六条 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以及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时间发送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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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列车司机应相对固定,并配备跟车工。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必须对人车进行安全确认。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车门等,不得带病运行。每列车的人车实际数量必须与设计相符,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八条 机车起动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乘车人员必须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严禁在列车行驶时上、下车。严禁爬车、跳车、坐矿车、蹬钩头。
第二十九条 人员乘坐人车时,开车前按规定关好车门。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在车厢内躺卧或站立在两节车厢之间,严禁取下安全帽,严禁熄灭矿灯。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第三十条 运送人员列车间不得夹带任何其他车辆,更不能与井下火工品车一起运送。
第三十一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采区车场和井底车场必须设置架线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段的架空线电源。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煤眼附近一列车范围内设置乘人车场,零星人员必须在乘人车场上下车,放煤车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行人和上下车。
第五节、大巷行人
第三十三条 大巷实行封闭管理,在不具备封闭的巷道行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戒、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或硐室。
第三十五条 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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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人员携带较大金属物件时,不准扛在肩上,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第三十七条 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行走时,必须有矿有关人员带领,并对行人安全负责。
第六节、大巷人力推车
第三十九条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第四十条 人工推车作业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简易刹车器具,以便紧急时停车。
第四十一条 严禁放飞车和蹬车,同方向推车巷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巷道坡度大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四十二条 在运输大巷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推车同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停车时矿车要用木楔刹住,防止矿车自溜。
第七节、机车监控和机车通讯系统
第四十四条 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要制定系统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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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的使用、维护进行培训。 第四十五条 使用人员要熟知系统的工作原理及井下运输作业流程,能熟练、准确地调取相关数据和资料,积极、合理、安全地指挥调度井下运输作业。当系统发生异常状况应立即处理并向上级反映。 第四十六条 对系统所属设备、电缆、随机备件、技术资料和有关证件等,均要登记建帐,建卡存档,并妥善保管,责任到人。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机车监控和通讯系统电缆吊挂,设备摆放,必须符合《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以及文明生产的要求。
对巷道压力大,经常变形、冒顶的地段,缆线要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特别是使用架线机车运输的矿井,对维修和巷道状况不好的地段更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电缆与架线接触时动力电窜入网络,损坏通讯设备以及危及人身安全。
系统中的所有电气设备,除专职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拆卸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打开设备。
第四十八条 独立使用的井下移动通讯系统,有条件时应与各矿生产调度电话或程控电话联网,使各分机与基础台(总机)之间,分机与分机之间、分机基地台与生产调度或程控电话之间能够实现通讯联络、调度。发生事故时,各分机还可经总机与局调度室以及有关领导取得电话联系。
第四十九条 手持机的电源必须充足,保证连续使用时间不小于10个小时。
第五十条 使用人员应及时接听和回复信息,严禁谈论与生产无关的话题。不得随意关机,以保证网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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