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谈判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第四十七条 谈判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谈判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谈判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小组。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 谈判结束后,部分供应商响应文件优于谈判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谈判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第五十条 谈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失败: (一)参加本节规定的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参加本节规定的谈判的供应商均被淘汰的;

(三)谈判结束,供应商响应文件均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四)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五)其他无法继续开展谈判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根据谈判情况和采购人的需求确定。

第五十二条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二)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

(三)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及变更谈判文件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四)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更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五)未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获得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执行机构可以直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内容除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交供应商报价和产品名称(货物采购);

(二)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三)未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四)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谈判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五十三条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谈判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谈判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谈判报告的有效性。

第七节 谈判结果

第五十四条 谈判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发布谈判结果公示。谈判结果公示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和产品名称(货物采购);

(四)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五)未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六)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谈判失败的,应当在谈判结果公示中说明谈判失败的具体原因。 第五十五条 谈判结果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谈判结果公示期间,供应商对谈判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执行机构反映。

第八节 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七条 谈判结果公示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报价最低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 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六十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与其报价差额比例超过15%的,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重新组织采购。

第六十一条 出现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节 成交结果

第六十二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采购执行机构,由采购执行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 (二)成交供应商名单;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成交结果公告期不限。

第六十三条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采购执行机构代为收取。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质疑答复。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十五条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臵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响应文件和谈判过程中的响应承诺范围。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