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12〕3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省级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材料除应包含本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
(三)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谈判文件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谈判邀请; (二)谈判须知;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八)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九)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十)谈判内容;
(十一)谈判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十二)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采购人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3个)。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谈判文件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谈判文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有资格性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第十二条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
第十三条 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为供应商必须满足的事项,且不能与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
第十四条 采购执行机构制定谈判文件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示5日以上。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缩短2日。
第二节 谈判公告
第十五条 谈判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谈判公告。谈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
(三)供应商报名和采购执行机构提供谈判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有偿提供时)等;
(四)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
(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谈判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