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环保要求

5.2.6 餐厨垃圾收集桶置于建筑物内时,应设排风系统,并保持室内负压。

5.2.7 隔油池置于室内时,应设置密封活动盖板,室内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5.3 烹饪油烟净化设计

5.3.1 产生烹饪油烟的炉灶上方应设置脱排油烟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m。

5.3.2 油烟排气罩的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 m/s。 5.3.3 油烟排气管内风速不应小于10m/s。

5.3.4 油烟排气系统应设置净化装置,且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5.3.5 室内油烟排气水平管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5.3.6油烟排气管道应便于清洗。

5.4 空调设计

5.4.1 分体式空调的室外机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5.4.2 空调机组的凝结水应由专用凝结水管间接排放。 6排水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饮食单位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进行排水设计。废水排放量与用水量相等,废水排放时间可按8~16h计算,并按最高日排水量计算小时设计水量。

6.1.2 当顾客人数不确定时,废水排放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每天废水排放量可按0.040 ~0.120m3计算。 6.1.3 饮食单位排放的含油废水应与其它排水分流设计。

6.1.4 饮食单位排放的含油废水应经隔油设施处理,存油部分应便于清运和管理。 6.1.5 经隔油处理后的含油废水和其他排水,应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和方法,并达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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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排放标准或要求。

6.2隔油处理设计

6.2.1 饮食单位含油废水水质,可参照表6.2.1确定。

表6.2.1 饮食单位含油废水水质 (mg/L)

污染物 平均浓度 BOD5 400~600 CODcr 800~1200 动植物油 100~200 SS 300~500 LAS ~10 NH3-N ~20 6.2.2 隔油处理设施的隔油效率不应小于50%。 6.2.3 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含油废水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得小于0.5h; 2 池内水流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池内分格不宜小于二档三格;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7 噪声及振动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饮食单位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和《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要求。

7.1.2 饮食单位产生的振动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要求。 7.1.3 饮食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 7.1.4 饮食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7.1.5 鱼缸专用气泵等应设置在饮食单位经营场所内。

7.1.6 专用机房不应与对噪声和振动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用房贴邻布置。

7.2 噪声和振动控制

7.2.1 放置于室外的风机,单台噪声不宜大于80dB(A),排油烟风机宜设置消声器。运行时应满足7.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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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热泵机组单台噪声不宜大于80dB(A)。运行时应满足7.1.1的要求。

7.2.3 专用机房与外界连接的墙、楼板、屋面,其空气隔声指数不应小于40dB,门和窗的隔声指数不应小于35dB。

7.2.4 噪声敏感地区应选用阻力损失较小的油烟净化设备。 7.2.5 噪声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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