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银行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2010

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见多识广,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自认为作案手段天衣无缝,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他们也幻想着单凭司法机关,要查处大量的案子人力物力根本不够,忙不过来,被逮住的是极个别的,这种侥幸心理使他们发展到无所顾虑、越作越大。殊不知他们忘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而成为阶下囚。

如四川省某市农行某营业所主任苏某,将吸储来的存款240多万元编造假名单入帐,开具窃取的存款证明书给储户,后将吸储款擅自高息外借,获取息差几万元,总认为事后再补起来,不会暴露,终因多次作案而案发。

(五)、交友不慎,哥们义气重

滨州市邮政局营储科出纳员孙某某,挪用公款139万元,案发后65万元未还,被判无期徒刑。他的犯罪就是朋友帮的忙。他当上出纳员后,有两个小时候认识的人张某和孙某,常来找他存款,后来就约他出去吃饭娱乐,一来二去,就无话不说了,有次酒足饭饱,张某要借50万元,孙成了所谓的好朋友。碍着朋友的面子,不好意思拒绝,再加上有酒壮胆,就答应下来,借出去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二年下来累计达到139万元。张某和孙某就用这个钱去干个体生意,知道孙借给他们的是公款,迟迟不还,孙某某非常着急,而他的朋友却不着急,最后案发,孙某某被判刑。在办案中,他的两个朋友这样说,我们请他吃喝送高档礼品,就是为了把孙牵住,他不得不听我们的,这就是朋友。孙知道了得多么寒心啊。所以说,我们交友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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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慎重,要分清真正的朋友,还是另有所图,千万不能因朋友义气把自己断送了。

(六)、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严重

一些人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把手中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一些人未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不见兔子不撒鹰”。在他们眼里,权利已成为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

(七)、有章不循,违规办理

制度执行不力,是案件多发的关键原因。虽然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但从绝大多数案件情况看,“十案九违规”,多是有章不循,违规办理造成的。这种现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实:

一是部门负责人持有错误经营理念。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的部门负责人为了更快、更多地完成上级制定的经济指标,完成各项考核指标,不惜以故意破坏规章制度或者钻法律法规的漏洞,结果,上行下效,致使每一位普通工作人员纷纷效仿,均以完成任务为荣,不以违规违法操作为耻,形成了错误的导向。

二是少数工作人员按制度办事的意识不强。由于坚持制度的意识淡薄,导致了让感情、信任代替制度现象的出现,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如有的不认真执行贷款制度,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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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违规操作,导致一些诈骗、挪用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是工作人员对领导违规、违法指令缺乏识别、防范和抵制能力。面对领导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行为,经办人员都照办不误,没能进行有效的制止和抵制,客观上对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

单位:

一是思想法制教育不到位。近几年来,银行系统经营日趋激烈,一些银行坚持以精英为中心,以业务论英雄,把精力全部放在业务拓展上,对干部的考核也主要看业务成绩,忽视了对员工队伍的思想、法制教育,导致个别员工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学习,不懂法、不守法,面对金钱的诱惑,失去了免疫力,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权力监控不力。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新业务不断推出,基础手段不断更新,金融系统内部虽设有复核、监督、检查、稽查等岗位和制度,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内控管理和制约机制却没有跟上,存在监督不严,检查流于形式,稽核走过场的问题,特别是基层网点点多面广,有些金融机构对基层处、所的业务和队伍监管不到位,忽视了对基层单位“一把手”和重要岗位人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造成整体控制上的失衡。加之有的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流动、不轮岗,系统内部易发生职务犯罪,而且发生案件后又不易及时发现。

三是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近几年来,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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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各专业银行、各级银行都根据自己的业务,制定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内部规章制度,但是,再严密的制度,如果不去严格执行,不去督促检查,不去抓好落实,也是一纸空文。前面已说过“十案九违规”。

关于金融系统中抵债资产管理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更应引起重视:一是抵债资产来源的多样性,为行业人员的犯罪提供了方便。抵债资产的来源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种类繁多。多为房屋、厂房、机械、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上述资产在金融部门的闲臵、留用或使用后的再收益,加之对抵债资产监督管理的缺位,自然成为滋生金融系统行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难。2008年来,潍坊查办的金融系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95%的是利用单位抵债资产管理中引发的挪用或贪污犯罪。二是抵债资产处臵的不规范性,让行业人员的犯罪有机可乘。为实现资产再利用、再使用的价值,金融系统对抵债资产处臵和收益缺乏严格的程序和机制规范,有的尽管与法院执行部门履行一定拍卖程序,但是并没有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缺乏必要的监督;有的干脆就是银行内部职能部门和银行领导自己确定。如诸城查办的中国银行商洪波受贿案中,身为银行副行长的商洪波私自对贷款400万元后无力偿还而被抵债的某机械厂,仅以每年20万元的费用包给李某,个人每年从李某处得好处费2万元,这种状况持续了多年竟无人知晓。这种对抵债资产处臵中的不公开性和程序上的不规范性及领导在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三是抵债资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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