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银行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2010

工商银行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2010年5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关于联合举办法制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借这次机会同大家探讨一下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问题。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也不一定到位,观点也不一定正确,所以,讲的不妥甚至不对的地方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主要想和同志们探讨一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与大家分析一下当前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二是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和危害; 三是讲一下如何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当前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银行系统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金融系统的信誉。下面,我介绍一下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涉及范围宽

涉及范围宽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涉及的内部部门和岗位多,二是涉案银行多。

从大量的案例来看,违法犯罪已经渗透到信贷、计划、会计、出纳、储蓄、国际业务等各个部门,涉及到从吸收存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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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发放贷款、出具信用证等各个环节,既有一般职工,又有分支行级干部。

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程度不同地存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问题。据初步统计,全省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共立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农业占立案总数的30.6%;农村信用社占立案总数的25.5%;建设银行占立案总数的15.3%;中国银行占立案总数的7.3%;工商银行占立案总数的5.1%。从我院查办情况,1998年以来,共查办发生在银行系统的贪污、挪用、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6件,有农行、建行、中行,当然也有咱们工行的,大家也都知道。

(二)基层主要负责人犯罪比例较大

从查办案件看,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乡镇储蓄所、城区分理处、营业所等基层营业网点,这些地方的人员约占60%多。其中分理处主任、储蓄所主任、营业部主任、客服部经理等基层网点 “一把手”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多。

(三)发案环节较为集中

银行业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一是存储环节。主要是有的截留偷支储户存款,或将存款单位的公款私存,套取利息。还有的采取账外吸收客户存款不入账等方法,贪污、挪用巨额公款进行炒股、炒房;还有的借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二是信贷环节。主要是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掌握贷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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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权和经办权的银行信贷人员向客户索要或收受贿赂,违规放贷,有的收回贷款不入库予以挪用。三是钱物保管环节。主要是金库保管人员、营业员监守自盗,利用结款入库或管库之便,直接侵吞、挪用银行库款,有的私自贷出谋取“利息”。四是资产清收环节。主要是利用管理不良资产的便利收受贿赂。

(四)作案次数多,间隔时间短,造成损失大

从犯罪的金额来看,案值越来越大。犯罪金额由过去的几百元、几千元发展到现在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如前几年查办的中国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中心交易员宋某,在不到8个月的时间内,利用担任交易员的职务之便,擅自将本证券交易中心的一亿四千余万元挪给香港的某企业使用,案发后,仅追回488万元,给国家造成无法挽回的巨额经济损失。新泰农行的周江波从2001年3月至2004年10月,3年多的时间,挪用、受贿作案达113次,平均每个月接近3次,挪用公款2300多万元、受贿2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某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高某,在担任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批准贷款,从中向贷款单位索要人民币607万元。此外,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自批自贷”和向贷款单位借款的手段,挪用公款9700余万元,供自己进行营利性活动,给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当然,上层银行领导涉案数目更是大的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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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手段技术含量高

从犯罪的手段来看,越来越“智能化”。

分析一下过去发生的的案件,作案手段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虚设帐户,伪造票证,侵吞公款。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掌管现金、票据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设帐户、凭空划帐或涂改、伪造帐册票据,加大支出额的手段,大肆侵吞银行公款。如单县工商银行某储蓄所职员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单据等手段,贪污公款34万余元。又如,中国银行济宁市任城区支行某储蓄所主任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9月至10月,三次提取银行储蓄金40万元不入帐,非法予以侵吞。再如,荷泽市农村信用联社某分社会计张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帐目和存单的手段,贪污公款21万元。

冒名贷款,中途截留,肆意挪用、贪污。部分从事储蓄、信贷的工作人员,采取盗用他人名义,虚构假名贷款,自批自贷或吸收存款不入帐,回收贷款不报帐,拆借资金不进帐等手段,用国家的信贷资金搞“体外循环”,肆意挪用,从中渔利。一般用于炒股、炒房地产、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和赌博等非法活动。如,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储蓄代办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高息从外地吸收存款3100余万元,采取向银行不报帐或少报帐的手段,将其中的2725万元挪给某集团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此款至案发尚未归还。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公司业务部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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