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申请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详见附件2《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并转让的,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审批程序:

1. 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先向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函告方式征求市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职能部门意见。

3. 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同意申请的意见。

4. 申请人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依法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理后,分别前往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前往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前往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合格证明文件。

5. 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其中:无须入市交易的,凭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报市政府审批;按规定必须入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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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凭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意见,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二十五条 单宗项目拆建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单宗项目因自身发展需要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情况下,可按本章规定办理。

(一)按用途分类:

1.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生产性工业用地因增资扩产需要申请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调整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设施费,按本章规定办理。

2. 在符合?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

(二)生产性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审批程序: 1. 到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 凭《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其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重新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变更或重新签订流转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为明晰土地权属,在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以及不进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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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改建、扩建的前提下,根据本身意愿和政策的适用性,?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在莞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等转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整合原有土地资产、组建企业集团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含拟上市公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以及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情形的转型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得原已实际使用的已批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供地方式:

1. 原个体工商户、?三来一补?企业、民营、外资或国企等以挂靠村集体名义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即土地权利人登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成立在莞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可申请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住宅用地除外)。

2. 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部门等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即土地权利人登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前提下,可先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再申请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原个体工商户、?三来一补?企业、民营、外资或国企等以挂靠村集体名义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即土地权利人登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成立在莞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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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建成时间不同区别办理:2006年8月31日之前建成的项目,先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再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公开交易。

4. 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由转型企业作为受让人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鉴证交易的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相关税费,取得实际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附件2《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属转制企业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二)办理程序:

1. 无须入市交易的,申请单位先到镇街规划管理所提出申请,签署承诺书后,由市城建规划局(或委托镇街规划管理所)出具规划意见;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2. 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以转让方式明晰土地产权,须入市鉴证交易。由原土地权利人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转让申请;审查通过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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