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文明施工中发生的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项目公司的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和专责工程师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做到: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应予取缔或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应撤销原批准,或发现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
◆4项目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5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项目公司各级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施工)工作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6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坚持“基于风险、超前控制、过程管理”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7 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党组织对上级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要实行党纪和政纪监督;工会要通过职代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保证“安全第一”的方针得到贯彻落实。
◆8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并按安全责任制规定分清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9 任何人对事故责任者的裁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都有权向上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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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反映;对任何明显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错误命令,都应拒绝执行,并向上级领导或安全监督部据实反映。
3.5项目公司职责 3.5.1项目公司负责人职责
3.5.1.1项目公司是各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安全责任者, 各项目公司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任主任的工程安全委员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对工程安全的总体目标负责。
3.5.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及文明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规定,负责制订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及措施,组织制订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
3.5.1.3负责组建配置专(兼)职安监人员,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体系和安全监督网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 3.5.1.4认真执行“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组织、协调安全及文明施工,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五同时”。
3.5.1.5负责按照原电力部电建《1994》768 号文件《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补助费等项目费用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将概算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时合理的分配到各施工单位,并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为施工承包单位提供必备的安全及文明施工基础条件,保障各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顺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5.1.6 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要求监理公司定期组织各施工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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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参加的联合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5.1.7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3.5.1.8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等施工方案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
3.5.1.9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分包范围,分包项目必须经项目公司同意后,报分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安全及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者清除出现场。
3.5.1.10落实安全奖励资金,对在工程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全及文明施工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3.5.1.11严格施工现场的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制订安全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创造安全的施工环境。
3.5.1.12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
3.5.1.13及时了解现场各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印发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6项目公司工程部职责
3.6.1在招投标文件中或选用施工承包商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3.6.2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工程计划同时下达、同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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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在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计划及工程综合进度时,应根据施工季节的特点审核安全施工配套措施;
3.6.4在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惩规定,并经分公司计划工程部审核后方可签约;
3.6.5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各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3.6.6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3.6.7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
3.6.8协助施工承包商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6.9 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在工程协调会上检查、指导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3.6.10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重大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3.6.11参加项目公司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及考核、评比工作;
3.6.12参加施工现场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3.6.13对主要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标准和安全运输、搬运负责;
3.6.14材料和设备合理堆放,场地整洁,符合防火、防雨、防盗、防冻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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