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11.3.1 与临时工(从业人员。下同)订立劳动合同,并符合《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3.2 向临时工交待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 11.3.2.1 危险、有害、不安全因素知情权; 11.3.2.2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1.3.2.3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11.3.3 教育临时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程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11.3.3.1 严格遵守雇用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3.3.2 接受雇用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3.3.3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雇佣方负责人报告。

11.3.4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雇用方的员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亦与雇用方的员工相同。

11.3.5 所雇用的临时工必须身体健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11.3.6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11.3.7 临时工分到专业施工队、班组参加电力建设施工时,由所在专业施工队、班组负责人领导。

11.3.8 临时工和所在专业施工队、班组负责人签订“三不伤害”保证书(或责任状),以确保人身安全。

11.3.9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11.3.10 临时工进入高电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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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需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11.3.11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十二、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12.1 主题内容和目的

12.1.1 根据国家原电力工业部《火电工程安全施工设施规定》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12.1.2 国家原电力工业部《火电工程安全施工设施规定》的通知中强调:“工程安全设施是强制性的,必须采用”,参照该标准制定本章内容。

12.1.3 为了在分公司所属项目公司施工现场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

12.2 适用范围

项目公司和所有施工承包商。 12.3 执行规定(程序)

12.3.1 分公司将严格执行《火电工程安全施工设施规定》,按照《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公司所承担的工程任务有计划、按比例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补助费拨付项目公司,并监督执行。

12.3.2 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3.3 安全设施补助费主要用于购置或制作《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H规定的安全设施,不得挪做他用。

12.3.4 施工现场的标准化安全设施,由项目公司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他用。如因工作需要拆除的,必须经项目公司安监部门或监理公司安监人员同意,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不得留下隐患。如安全设施损坏,应主动修复或立即报告项目公司安监部门或监理公司安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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