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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要求电子生产者从电子产品的生态生产到废物利用阶段都全程管理,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电子垃圾的责任源头在于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所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提供了更好的道路。立法者应明确生产者的责任,应将承担废弃电子产品的管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三、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体系的基础原则:生产者延伸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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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述
提到生产者责任延伸,不得不提到瑞典的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在托马斯的报告中对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概念作了界定:生产者责任延伸(英文缩写EPR)产品制造者多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责任。他通过建立EPR模型,将生产者责任延伸至(1)产品的环境损害责任,即产品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损害负有责任;①(2)经济责任,即生产者不但支付管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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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费用,而且也应对自己的产品使用后的收集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付费;(3)
亲自参与责任,即生产者必须实际参与处理电子产品废弃物带来的影响,包括建立必要的回收系统处理自己生产的产品废弃物;(4)物主责任,即生产者对于
③自己制造的产品享有法律上的绝对物权,需要对产品的环境影响负责到底;(5)
信息责任,即信息标识制度,生产者应能及时并真实地提供产品不同阶段对环境影响的信息或标识。托马斯教授对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研究深刻而又内容丰富,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与探讨,在之后的20年,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念被各个国家接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被各个国家建立完善,是全球处理电子垃圾立法防治的重要环保机制。
针对废弃电子产品引起的资源浪费和环境危害问题,生产者责任延伸理念则摧毁了传统的“国家承担,公众分摊,生产者不管”④的不合理分摊状态,彻底将生产者拉入了责任承担的主力军。托马斯教授原意想基于EPR政策机制促进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染,全程控制。生产者责任延伸理念的发展与修订引起了各国国家的关注与借鉴:德国率先在《包装物法令》中贯彻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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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bility refers to the responsibility for proven environmental damages caused by the product in question. The Extent of the liability is determined by legislation and may embrace different parts of the life cycle of the product, including usage and final disposal. ②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means that the producer will cover all or parts of the expenses, for example, for the collection, recycling or final disposal of the products he is manufacturing. Theses expenses could be paid for directly by the producer or by a special fee. ③
The manufacturer may also retain the ownership of his products throughout their life cycle, and consequently be linked to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of the product. ④
李艳萍:《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载环境保护,2005年第7期,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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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包装物生产商的延伸责任;①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将生产者责任延伸理念作为电子废弃物从处理的原则,建立自己国家的EPR模式;经合组织和欧盟等地区也将生产者责任延伸理念通过立法转化成制度,不断地进行修订与完善;我国在近几十年的学习西方的过程中将生产者责任延伸理念贯彻到法规与政策中,一直在尝试建立完备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为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友好发展而努力。
生产者责任延伸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显然是两个不能等同的含义概念,但是通过研究文献不难看出,我国很多学者在盲目照搬国外的经验时直接将两者混同。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含义绝不等同于生产者人延伸至的含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是建立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和制度量个概念基础上,是由两者的含义共同组成。本文所采用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是沿用各个国家普遍遵循的广义概念:是为应对废弃产品尤其是电子废弃物问题,引导和促进生产者权利和义务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②它对当前严峻的电子废弃产品做出了具体而积极的回应,不仅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也确立了生产者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全程控制模式,开启了促进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国家管理机制,更为最重要的是,它对于污染的遏制,资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起到了直观的作用,为人类开辟了废弃产品环境污染的新道路。“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最佳运用其智识从而有效地引导有益于社会目标的实现”。③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就是这样一种良好的制度。目前生产者责任延伸范围扩展至废弃物项目的各个方面,席卷了全球的很多国家,几乎欧盟所有国家和经合组织国家都制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目前至少有2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对废旧电池的生产者责任延伸项目。④从上文国外立法来看,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很好贯彻于实践,立法比较全面具体的是欧盟和日本等国家,我国也一直在学习西方不断地完善和结合自己的国情摸索着前进。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电子垃圾污染治理中的表现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国家为解决电子废弃物等问题实行的一系列法律规范,而其调整机制解决的就是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究竟采用哪些手段或方式以及这些法律手段的实施和运行等问题。⑤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涉及到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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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恩臻:《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法律分析》,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4页 ②
唐绍均:《生产者责任眼神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3页 ③
[英] 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9页 ④
丁敏:《固体废物管理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⑤
参见宋瑞兰,论法律调整机制,载《法律科学》1988年版第5期,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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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而环境资源的调整机制包括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机制、以盈利性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调整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无外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调整机制也是包括行政,市场和社会的混合调整机制,而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则表现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行政管制机制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经济调节机制,二者互相配合,相互协调。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行政管制手段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命令,是国家以政府的名誉对环境资源的直接干预,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以法律规范的性能更是强制要求电子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电子废弃物问题引起的资源和环境问题,往往影响着整个社会和人类的利益,是社会公众问题,和每个国家和每个人息息相关,国家和政府势必代表公共权力发挥公众管理职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资源浪费。正是国家的环境管理权是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基础。在电子废弃物领域,国家对于废旧电池废旧电器等对环境危害较大的电子废弃产品,强制电子产品生产者在生产阶段必须实施环保设计、采用环保原料、禁止使用高毒、不可降解的原料,在产品废弃阶段必须循环利用回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国家也将生产者不履行延伸责任的行为规定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更严重的刑事制裁。①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经济调节机制是指国家根据市场价值规律,利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促进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的运行过程。经济手段的目的是可以引导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环境要素的经济效益,将环境资源法经济化可以弥补单纯的行政管制手段的僵硬呆板和昂贵的控制成本。从生产者的角度看,生产者基于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大众承受,这种为了发展迫不得已的做法无可指摘,生产者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处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效益。②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经济调节手段就是生产者主动承担环境延伸责任并取得一定成效,国家就对其进行经济奖励或技术支持,反之就是经济惩罚或征收电子废弃物产品税等,面对经济上的压力,电子生产者自己权衡利弊选择对自己生产更为有利的选择方案,恰恰好就是环境与经济综合效益最佳的方案。俨然,经济调节机制可以达到引导生产者本身主动投入资金和技术预防污染和浪费,承担环境延伸责任。通常在国家经济调节手段中普遍的做法有押金-退款机制、废弃物处置费、财政信贷优惠等等。可以借用蔡守秋教授关于硬法和政策法相关的理论界定,生产者责任眼神制度的行政管制机制就是“硬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经济调节手段则属于“政策法”,从某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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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恩臻,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法律分析,载梁彗星主编:《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7页 ②
[英] 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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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上讲,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促使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应对电子垃圾问题上更加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四、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体系的功能
(一)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
电子垃圾有其本身材料和制作上的独特性,不同于一般上固体废弃物,这些电子垃圾一旦随意丢弃,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甚大,将会对大气和土壤等环境造成不可回复的污染,破坏了环境的生态平衡,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影响。在此电子垃圾肆虐,污染扩大的背景上,研究电子垃圾污的污染防治问题,构建完备的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为实际行动提供理论基础和依据。国家及政府,企业及生产者,大众及消费者在完备的框架立法体系下遵循法律法规,积极应对电子垃圾污染防治问题,在我国营造一个科学管理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社会环境,最终减少电子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
(二)有利于资源再生利用
面对大自然越来越重的惩罚,地球人口越来越多的压力,资源问题成为了一个紧迫的威胁。许多事实都已经证明:人类若想可持续的发展下去,环境保护不可或缺,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对资源的循环保护和利用。电子垃圾的高技术性决定了其产品原件的复杂性和资源的多样性,而人们往往在便利地使用电子产品后随意丢弃,完全忽略了其再利用价值,产品中的有用资源和稀缺资源更是珍贵。如果将这些资源重新利用和回收管理后将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我们不应放荡忽视这个问题。而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体系则是从制度上和技术上注重末端处理和再生利用,大大推进了电子垃圾的资源化和再利用化。
(三)有利于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
我国电子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通过电子垃圾立法,建立环境资源利用和材料无害化处理为核心的科学回收体系及监管及时、管理完善的体制,这对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循环型经济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规范电子垃圾立法,明确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等在回收利用电子垃圾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对电子垃圾的环保意识。鼓励电子垃圾处理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从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同时,通过立法明确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回收利用电子垃圾,不仅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也可以充分利用资源,缓解资源问题。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改善的同时,也会取得良好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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