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经典案例

沃斯教授写的美国《合同法》这部很有名的著作里,发现他里面介绍美国有相当法院也是这样来判的,对于举证不要求那么深入,这两个人密谋了,只要证明第二个买受人定合同的时候知道这个房屋出售给第一个买受人就可以了,就可以认为串通来把它否定,这样是可以接受的。至于说法院能不能敢于做到这一点,现在还不得而知。

我了解到这样一房多卖的不光是这些,还有一次我跟另外一个仲裁员仲裁案子,他正在代理的一个案子也是这样的,跟我刚才的描述一样一样的,他也是很头疼,不知道怎么来代理第一个买房人打赢这个官司,也是感到很头疼,所以我们这个法这方面要抓紧来进一步完善。

现在最高法院正在做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里对于一房多卖有专门的条文,大概意思是,如果一房多卖有一家已经办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过户登记手续没有其他问题,自然房屋要归办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所有。那其他的人得不到房子怎么办,向出卖人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都没有办过户登记手续,房子给谁呢?判给已经装修入住的买受人,其他的没有装修入住的就不能再给房子,只能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如果都没有装修入住,就看谁付清了全部的房款,那么付清的房子给他,没有付或者没有付清的还是只能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如果都没有付清房款,以谁先定合同为准。最高法院这样思路的司法解释,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司法解释里面已经有体现,现在买卖合同优先按照这个思路,应该说是中国特色,对于这样的中国特色完全改变了债权平等原则,我不是一股脑的反对,也不一股脑的支持,又是折中立场。也就是说在向过户登记,境外也是这样,没有过户登记装修入住的房子,见于中国现在的现实也承认。没有装修入住的谁交了房款,其实这里面按照我的本意承认不是很好,但是见于中国情况承认也好,但是从这打住往后再承认,实在是理由不充分。债权和物权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平等的原则。物权讲先来后到,谁在先,谁有物权,其他的不行。我们基本原则不管了,把债权当作物权来对待,说先来后到,这样的大面积的破坏,物权、债权区分,他们各自的规格不见得合适,当然最后这个意见我们能不能够被采纳、采纳多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提出了这个意见。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接着我们再讨论一些现在也是比较常见的案子,发生在房屋买卖、股权转让等等场合。以买卖房屋为例,甲和开发商签合同说买这个房子,甲付款,房子登记在乙的名下,不是登记在甲的名下,这样的案子至少有两起我经历过,一起是有一位男士到北京来,开公司,在北京买了房子,其中一套没有登记在他的名下,而登记在女士的名下,从证据来看,付房款一笔50多万,是从甲开办的公司帐号划给开发商出卖人,一笔30多万从甲个人银行卡上划给开发商出卖人的,其实80多万在北京买不了房子,更多,但是其他的地方,这个女士说其他的房款是我自己出钱,男士说是他的,但是男士举不出证来,法院就不敢认,光认了80多万不是女士出的。现在从登记来看,房屋登记在女士名下,房产证也是女士的名字,现在双方关系破裂,男方说这个房子是他的,女士说是她的,那么这个房子到底归谁的?确定的思路和依据是什么?

另外一个案子跟这个类似,老俩口在家里开办了公司,效益不错,买了两套房子,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一栏签订的是儿子的名字,不是老俩口的名字,他们买的两套房子有抵押贷款,在抵押合同里有一条这样写的,就是以小两口,写的是真名实姓,以小两口所有的座落于什么什么多少号的什么套房子、什么套房子来作为贷款的抵押,也没有老俩口的名字,现在有证据,当然证据并不特别充分,我们就拿现有的说,房款的来源从一方面提供看,是从老俩口家里开办的公司帐号上一笔一笔划的钱,一笔钱一个月划一次,还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这个钱真的到了开发商的帐上,我们就假定到了开发商的帐号上。还有证据,老俩口召集了儿子,他只有一个儿子,另外有三个姑娘,还有姑爷,坐在一起说了这么多内容,我们老俩口要买两套房子,由于我们已经退休了,不能办理抵押贷款,所以才写了儿子的名字作为买受人,以他们小俩口的名义去办抵押贷款,但是实际上房子并不是给他们小俩口的,仍然是我们老俩口的,只不过是为了这个原因才这么办的,如果你们这些子女承认了我们老俩口的这些说法你们就在下面签字,这张A4打印纸上面写了这么多内容,下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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