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解读:为简化法律适用,归纳为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为界,按旧规定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按旧规定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分段计算,而是自用工之日起算;但是新旧规定对年限有限制性规定的,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年限分别按当时或先行规定受限制。
33.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再次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没有分段计算。
3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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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失业待遇及生育待遇等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解读: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并非按正常劳动关系的全部义务责任处理。
四、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意见 (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35.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和纠正视为申请人撤诉的仲裁不予受理决定。
36.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因地域管辖未移送而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通知的,当事人应向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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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37.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资的,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解读:明确代通知金、二倍工资和除工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不区分金额的终局裁决事项。
38.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已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又对有关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解读: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时确定终局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人民法院无权认定终局或非终局裁决。
39. 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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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解读:用人单位针对终局裁决滥用起诉审查权,最常用的理由即仲裁机构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影响终局裁决制度的实现。故对此作出限制。
40.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进行了实体性裁决,应视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了申请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利。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仲裁机构在审查是否受理案件时对仲裁时效进行主动审查;受理后当事人未对时效提出抗辩的,仲裁机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该项权利而对超过时效部分的请求作出实体性裁决。如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才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人事争议处理法律适用和程序
4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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